刑訴法,它的全稱是刑事訴訟法,是對于訴訟程序以及其他規定作出的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對于刑事案件的處理,有著十分重要作用。我們只有研讀刑事訴訟法的法條,才能夠理解刑事訴訟法的精神、內涵。那么,刑訴法156條情形之一指的是什么呢?來看一下下文,學習一下它的相關內容吧。
一、刑訴法156條情形之一指的是什么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1、對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計算偵查期限:一般兩個月;案情復雜,可以延長,但必須上一級檢察機關批準,僅限一個月;特殊原因,長時間不能交付審判的,再想延長,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由最高檢報送(3個月)
2、126條規定的重大、流竄、交通不便、取證困難等四種情況,期限不能結案,還可以再延長,省級檢察院批準,期限兩個月(5個月)
3、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的,五個月不能偵結,省院再批兩個月(7個月)
4、發現新罪,重新起算;對無名氏,從查清身份起算;事實清楚的,也可以其自報名移送審查
起訴
二、其他相關法條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
起訴、審判。
我國刑事訴訟法156條是對于偵查終結所作出的規定。如果滿足刑事訴訟法156條的四種情況,即使羈押期限已滿,但是也可以延長一下羈押的期限兩個月。這一規定是為了我國不放走任何一個犯罪分子,對于重大惡疾的犯罪予以及時偵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