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不予批準
逮捕的情形都有哪些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準
逮捕決定的類型及公安機關依法應相應采取的措施。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準
逮捕決定常見于以下三種情形:1、被
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
逮捕必要的;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
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4、屬于罪當
逮捕,但確系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準
逮捕的。二、檢察院不批捕公安機關怎么辦檢察機關對不批準
逮捕決定
執行監督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02條:“對于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準
逮捕決定書后,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并將
執行回執在收到不批準
逮捕決定書后的三日內送達作出不批準
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呈報檢察院批準
逮捕嫌疑人的,此時檢察院需要根據法律中的規定,看實際情況是否滿足
逮捕的條件,要是不滿足的話自然就會作出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至于檢察院不予批準
逮捕的情形,我們也一并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但愿能為你提供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