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瓶車闖紅燈被撞責任如何認定
一、騎電瓶車闖紅燈發生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一)公安機關在查明
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
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
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
交通事故責任。
(二)無法查明
交通事故原因,按下列規定認定事故責任:
1、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
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2、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
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3、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
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
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三)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完畢后,應當制作責任認定書,并按規定宣布和送達當事人。
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當事人對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應在接到責任認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 理機關書面申請
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申請
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應攜帶《道路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決定書》原件,并提出書面申請或填寫申請表。上一級公安機關應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做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行。
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條人行橫道信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準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
(二)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是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通過或者在道路中心線處停留等候。
第四十條車道信號燈表示:
(一)綠色箭頭燈亮時,準許本車道車輛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亮時,禁止本車道車輛通行。
第四十一條方向指示信號燈的箭頭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別表示左轉、直行、右轉。
第四十二條閃光警告信號燈為持續閃爍的黃燈,提示車輛、行人通行時注意了望,確認安全后通過。
第四十三條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有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者一個紅燈亮時,表示禁止車輛、行人通行;紅燈熄滅時,表示允許車輛、行人通行。
對于這類事件,若能查明事故原因的,按違章規定進行處理。在
交通事故認定完畢后,或制作責任認定書。進而承擔相應的責任,對認定結果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認定書后的十五日之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機關提出認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