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法》規定每周加班時間不得超過多長時間?法定的加班時間為每月不超過36小時,也即沒住不得超過九小時即《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的規定。當然在現實生活中的加班時間遠遠超過了這個時限。二、《勞動
合同法》加班時間規定有哪些?(一)國家法律關于工作時間的規定1、《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1995年3月修訂的國務院174號令《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2、周休日:《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規定》,規定我國勞動者每周休息二日,即星期六、星期日。《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二)國家法律關于加班時間的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在加班時間計算時應以多少小時為基礎的問題上,勞動部在關于《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中明確規定: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一律以每周40小時為基礎計算。(三)國家法律關于加班補助的規定《勞動法》第44條規定: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勞動部的相關規定: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先按同等時間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勞動法》第44條第2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勞動法》第44條第3項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而不得以調休的方式代替。當然,若是勞動者自愿加班的情形,在所不問。對于企業延長工作時間的,一律以每周四十小時為基礎進行計算,然后核實工資,對于普通的延長工作時間的情形,需要以高于工資的150%進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