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貨物運輸風險高,復雜性強,涉及當事人多,在海運環節的糾紛很多。正確區分
國際貿易責任和海運環節承運人、托運人、收貨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規避風險。
承運人的無正本提單放貨與買方欺詐:這類案件的共同點是,外國進口商通過在貿易
合同中簽定FOB價格條款,掌握租船、訂艙權,然后指定境外貨代安排運輸,再由境外貨代委托一家國內貨代具體向實際承運人訂艙、出運貨物,并由境外貨代作為無船(或稱契約)承運人簽發House提單給托運人即國內出口商。外國進口商自己憑實際承運人的海運提單在國外提貨,這樣外國進口商就不必付款贖單了。
貨物短少、損壞、滅失與承運人責任:收貨人接受的貨物很可能出現諸如短少、損壞、滅失的情況,我國進出口商在簽定貿易
合同時要有防范風險的意識,首先要把糾紛的
管轄權爭取在我國法院或仲裁機構。這樣可以降低訴訟或仲裁成本,許多進出口商都有過在國外打官司,嬴了官司賠了錢的經歷,原因是要支付國外律師高昂的費用。那么在我國進行貿易糾紛的訴訟和仲裁是否萬事大吉,結論是也有弊病,理由是如果貿易相對方在我國無財產,即使勝訴也可能得不到
執行。這時就需要訴訟技巧,首先要準確判斷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存在不可免責的過失,如果存在要及時對船舶采取
保全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