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
保險合同成立條件有哪些?現實生活中
保險種類的數不勝數,關于人們出海也會簽訂一系列
保險,這其中常見的就是海上
保險合同了。那么什么是海上
保險合同呢?海上
保險合同成立的條件又是什么呢?這些關于海上
保險合同的法律知識我們都應該知道一些,特別是需要簽訂海上
保險合同的朋友們更需要了解。下面我們為您詳細介紹。
一、海上
保險合同成立條件有哪些
海上
保險合同的訂立過程中,要約的構成須符合下列要件:提出者希望對方承諾,而非僅提出屬于詢價性質的要保;所聲稱的要約必須是完整的,即已明確地表明雙方打算簽訂的
合同;所聲稱的要約必須已發出給對方,而不只是告訴了本方的代理人或第三人;所聲稱的要約在對方接受時必須仍然有效,因在要約被接受前,發出者可將其收回,而一旦被收回或撤銷,就不再是要約,除非再次發出,否則接受無效。承諾必須是完全接受對方發出的要約,如果改變了要約的內容,或提出了新的條件,就是反要約,表明雙方仍在協商過程中,海上
保險合同并未達成,即使海上
保險單已經簽發。反之,如果承諾已經做出,表示協商已經結束,
合同已經成立,即使后來
保險人簽發的
保險單改變了承諾的內容,也不能改變雙方達成的海上
保險合同,
保險人單方面改變的內容,對被
保險人無約束力。如果要約是被
保險人發出的,
保險人承諾的方式有:正式承諾,如發出一封承諾信件或電信;簽發
保險單;接受被
保險人支付的
保險費等。訂立
保險合同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實際上要證明口頭
合同的存在有時是困難的,口頭確認
保險合同成立的,主張
合同成立的一方應當負舉證責任,若不能舉證或舉證不足,則海上
保險合同將被認定為尚未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一條 被
保險人提出
保險要求,經
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
保險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后,
合同成立。
保險人應當及時向被
保險人簽發
保險單或者其他
保險單證,并在
保險單或者其他單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
合同內容。
二、海上
保險合同訂立程序是怎樣的
在訂立海上
保險合同時,被
保險人提出
保險要求,經
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
保險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后,
合同成立。1、
合同訂立前,被
保險人應當將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業務中應當知道的有關影響
保險人據以確定
保險費率或者確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況如實告知
保險人,
保險人知道或者在通常業務中應當知道的情況,
保險人沒有詢問的,被
保險人無須告知。2、訂立
合同時,被
保險人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保險標的已經因發生
保險事故而遭受損失的,
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但是有權收取
保險費;
保險人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保險標的已經不可能發生
保險事故而遭受損失的,被
保險人有權收回已經支付的
保險費。以上就是關于海上
保險合同成立條件的相關法律知識,在生活中遇到這種事情感到困惑的話該怎么辦呢?我們告訴你,當遇到這種事不知道怎么去處理的,可以在網上多搜索關于這方面的資料,或者咨詢的在線律師,向專業律師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