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86條規定的,是在卸貨港收貨人遲延或者無人提取貨物、收貨人拒絕提取貨物三種情況下,船長代表承運人可以采取的相應措施。收貨人遲延提取貨物不是本文所探討的問題,“目的港無人提貨”僅包括收貨人不明而無人提取貨物和雖有明確收貨人但收貨人拒絕提取貨物兩種情形。
目的港無人提貨是托運人或者指定的收貨人拒絕受領到港貨物,拒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運人無法完成運輸
合同下的交付義務以實現運輸
合同的目的,因此目的港無人提貨,是運輸
合同當事人的一種
違約行為。但是海上貨物運輸
合同從訂立到履行,一般要涉及到托運人(包括訂約托運人和交貨托運人)、承運人(包括訂約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和收貨人三方當事人。
目的港無人提貨常常發生在那些采用“運費到付”(FREIGHT COLLECT)條件下,目的港無人提貨首先使承運人的到付運費落空。
與散雜貨運輸不同,集裝箱運輸條件下,由承運人提供的載貨集裝箱和托運人提供的貨物在貨交收貨人之前連為一體,在承運人遭遇目的港無人提貨時使承運人本身有作繭自縛之感:集裝箱長期被占用,超期使用費不斷攀升;進口國苛刻的檢疫制度可能迫使承運人不得不將貨物運回;回運至裝貨港口后,原來的托運人往往又以各種理由主動放棄貨物,拒不提供通關手續,導致貨物又繼續堆積在集裝箱場站;等到數月后貨物構成“超期未報”條件,但已徹底腐爛喪失商業價值后,海關款款介入,承運人方能期盼收回被作為臨時倉庫的集裝箱;當箱內貨物腐爛、變質時,承運人又往往需要支付大量的垃圾處理費、洗箱費。而在此期間,承運人為使集裝箱被早日騰空,奔走于托運人與收貨人之間,究竟誰承擔責任的疑問使承運人難以決斷,或者責任方原來根本缺乏償債能力。綜上所述,承運人遭受的損害除了到付運費落空,還包括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無從收取,甚至還有,支付的冷藏箱制冷費、垃圾處理費、洗箱費等。
關于目的港無人提貨問題形成的原因,大體可歸納為以下幾方面:
1、買賣
合同糾紛導致目的港無人提貨。
2、運輸
合同糾紛導致收貨人拒絕提領。
3、在
國際貿易領域,各國一般都通過征收關稅、外匯管制、實行進出口許可制和進口限額等法律、法令,限制外國商品的進口和限制本國某些重要物資和技術的出口。目的港所在國法律、法規、貿易政策、檢疫制度的限制或變化,導致已經到港貨物無法通關, 未經海關放行的貨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提取;如果國際貨物買賣
合同的買受人違反規定,沒有向國家主管部門申請領取進口貨物許可證,或者收貨人不能獲得進口許可證,海關就不可能查驗放行貨物進關,收貨人自然不可能提取承運人運輸的貨物,如海關法上的“無證到貨”。
在目的港無人提貨的情況下實際承運人和契約承運人都應該享有直接請求責任主體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權利,但必須是實際遭受損失的人;承運人行使請求權時,收貨人和訂約托運人可能成為權利的行使對象。但訂約托運人只有在收貨人下落不明,或者其自身逾期未向承運人指明收貨人是誰的情況下,才就貨價以外部分的承運人損失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