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如果夫妻是協議
離婚的話,自然需要按照規定簽訂書面的
離婚協議書,而在辦理了
離婚手續之后就應該按照協議中的約定來履行。那要是
離婚后遇到對方不愿意履行協議的情況,此時應該怎么辦才好?下文中我們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
離婚后遇到對方不愿意履行協議該怎么辦
對于的履行問題,最高法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
離婚協議中關于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
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
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據此,你可以向法院
起訴要求對方履行
離婚協議。如果法院查明協議是在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在欺詐、脅迫的情況下簽訂的,則會撤銷
離婚協議;否則,會判決另一方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需要注意的是,就孩子的支付、增加或減少等糾紛
起訴至法院的,應列未成年子女為原告,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作為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
二、不適用協議
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依照《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不適于采用協議
離婚的情況,有以下幾種情況:(1)
離婚當事人雙方的婚姻不屬于合法有效的婚姻,例如屬于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事實婚姻以及其他
同居關系等;(2)
離婚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3)不在中國登記結婚的涉外婚姻;(4)
離婚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的;(5)
離婚是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或者債務承擔沒有達成一致意見的的;(6)婚姻雙方沒有
離婚的合意,一方想
離婚,對方不同意
離婚,或者
離婚的合意不是真實的想法而是受脅迫的情形。一方受另一方威脅、脅迫不得已采取協議
離婚的,協議
離婚登記生效后又什么補救措施?我國對婚姻的效力采取登記生效制度,因此,盡管一方屬于受脅迫采取協議
離婚,而婚姻登記機關也沒有發現而予以登記的情況下,登記有效,即雙方
離婚有效,但就
離婚協議關于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問題,可以在一年內反悔,而向法院
起訴要求重新分割財產或者變更子女
撫養權,受脅迫方只需證明雙方簽訂
離婚協議書時有脅迫的情況存在即可,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由于夫妻之間的
離婚協議書,在辦理了登記備案之后才會具有法律效力,但也是沒有法律強制
執行力的,因而在
離婚后遇到對方不愿意履行協議的情況,此時也無法拿著
離婚協議書申請強制
執行,而只能向法院提
起訴訟,獲得了法院的判決書或者調解書之后,再申請強制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