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夫妻協議
離婚時會對孩子的
撫養權一并作出約定。然而經過一段時間,夫妻一方尤其是沒有獲得
撫養權的女方會反悔要求重新獲得孩子的
撫養權。那么協議
離婚后女方還能要回
撫養權嗎?那么就隨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相關的法律規定吧。
一、新婚姻法孩子
撫養權的規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
離婚而消除。
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二、
撫養權的變更
夫妻
離婚后,孩子歸一方撫養。經過一段時間,一方或雙方想變更孩子的
撫養權。如果雙方都想變更孩子的
撫養權,孩子的父母雙方可協商,達成協議變更孩子的
撫養權。一方想變更孩子的
撫養權,可向人民法院
起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通過以上知識的學習,相信您對協議
離婚后女方還能要回
撫養權嗎的問題已經有了答案。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變更
撫養權的條件,女方當然可以向法院申請取得
撫養權。當然,女方也可與男方達成協議,約定輪流照顧孩子,這樣也有益于孩子的身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