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險法》修改部分的內容是什么《中華人民共和國
保險法》修改的內容(一)刪去第七十九條中的“代表機構”。(二)將第一百一十一條修改為:“
保險公司從事
保險銷售的人員應當品行良好,具有
保險銷售所需的專業能力。
保險銷售人員的行為規范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三)刪去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八項中的“或者個人”。(四)刪去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
保險經紀人憑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憑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五)將第一百二十二條修改為:“個人
保險代理人、
保險代理機構的代理從業人員、
保險經紀人的經紀從業人員,應當品行良好,具有從事
保險代理業務或者
保險經紀業務所需的專業能力。”(六)刪去第一百二十四條中的“未經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保險代理機構、
保險經紀人不得動用保證金。”(七)刪去第一百三十條中的“具有合法資格的”。(八)刪去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二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
保險經紀人分立、合并、變更組織形式、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解散的,應當經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九)將第一百六十五條改為第一百六十四條,并刪去第六項中的“或者代表機構”。(十)刪去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八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
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變更組織形式的,由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一)將第一百六十九條改為第一百六十七條,并刪去其中的“從業資格”。(十二)將第一百七十三條改為第一百七十一條,修改為:“
保險公司、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
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十三)將第一百七十四條改為第一百七十二條,并刪去第一款中的“并可以吊銷其資格證書”和第二款。相較于之前的
保險法,對
保險行業的管理條例和行業規范有了更加明確管理,使中國
保險業更加的規范化、正規化。如若需要更加完整、詳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保險法》,建議進行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