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司法機關可能會采取刑事
拘留的方式來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一般情況下,
拘留犯罪嫌疑人要獲得相關的審批手續才可以
執行,但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先行
拘留犯罪嫌疑人,我國的刑訴法第61條對先行
拘留的條件作了說明,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刑訴法61條的具體內容。
一、刑訴法61條的具體內容是怎樣的?
第六十一條 【
拘留的條件】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
拘留的程序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
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
拘留報告書》,注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部門領導審核,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
拘留證》。檢察機關
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再送交公安機關
執行;對于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
拘留手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
拘留手續。由于我國法律規定,
拘留由公安機關
執行。因此,對于人民檢察院決定
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由公安機關
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
執行。
公安機關
執行拘留時,應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
拘留證》,向被
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對其實行
拘留。然后責令被
拘留人在
拘留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被
拘留人拒絕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的,
執行人員應在
拘留證上注明。
三、
拘留所可以帶什么進去
《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章,第十五條
拘留所收拘被
拘留人,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嚴禁將違禁品帶入拘室。被
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現金由
拘留所登記并統一保管。
拘留所民警應當與被
拘留人當面清點、核對后填寫被
拘留人暫存物品、現金收據(一式三份,一份由被
拘留人收執,一份連同物品、現金存保管室,一份
拘留所留作存根),注明物品、現金的名稱、規格、數量、重量、特征等,由
拘留所民警和被
拘留人共同簽名確認。發現被
拘留人攜帶違禁品或者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的,
拘留所應當填寫被
拘留人違禁品、涉案物品移交清單(一式三份,被
拘留人、
拘留所和
拘留決定機關各一份),由送拘人員、
拘留所民警和被
拘留人共同簽名確認,經
拘留所領導批準后移交
拘留決定機關依法處理。
拘留所收拘被
拘留人應當由2名以上民警進行。對女性被
拘留人的人身檢查,應當由女性民警進行。
《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章,第四十三條
拘留所應當建立被
拘留人財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
拘留人財物。為被
拘留人代收、代管、代購物品應當做到明確登記、賬目清楚。代購物品僅限于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食品,物品價格不得高于當地市場價格。
拘留所對被
拘留人親友傳送或者郵寄的財物應當進行檢查、登記。生活必需品轉交被
拘留人,現金由
拘留所統一保管,非生活必需品不予接收或者由
拘留所統一保管。
因此,簡單概括下
拘留所是可以攜帶生活必需品,比如換洗的內衣,襪子,洗漱用品等,非生活必需用品不予接受或者由
拘留所統一保管。
公安機關如果要先行
拘留犯罪嫌疑人,要滿足一定的前提條件,如該犯罪嫌疑人企圖自殺或多次作案等等,除了以上條件之外,公安機關要
拘留犯罪嫌疑人要經過申請、審批等一系列程序。
拘留犯罪嫌疑人要攜帶
拘留證,并且應對犯罪嫌疑人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