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的發展也伴隨著經濟的發展,但隨之而來的是,與金融詐騙有關的犯罪行為越來越多。國家對于金融犯罪一向是嚴厲打擊的,金融犯罪的行為對金融秩序產生了重大的破產。那金融詐騙罪有哪些種類?我們為您整理了金融詐騙的八種犯罪形式,以供您了解。
一、集資詐騙罪
中國《刑法》第192條規定,【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將處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將處與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集資詐騙罪的構成: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實施了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準,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行為實質所在。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任何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4、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貸款詐騙罪
中國《刑法》第193條規定,【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貸款詐騙犯罪主體限于自然人,單位實施的即使以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貸款也不構成貸款詐騙罪。然而,現實中常有個人利用公司名義進行貸款詐騙, 公司獨立法人人格成為一些人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最典型的是使用虛報注冊資本等欺詐手段騙取公司注冊登記后,又利用該公司名義進行貸款詐騙。
貸款詐騙罪的構成:
1、貸款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貸款的所有權,還侵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2、貸款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刑法》第193條列舉了行為人詐騙貸款所使用的方法:
①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②使用虛假的經濟
合同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③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這里所謂證明文件是指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所需要的文件;
④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
⑤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此項規定外延不具體,但從保持與前四項規定一致性和貸款詐騙罪定義來看,只要行為人原本不符合貸款條件,但其隱瞞真相、虛構有關事實,使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誤以為其符合貸款條件,而騙取貸款,就可以認定其屬“其它方法詐騙”;
各銀行或金融機構對不同貸款種類規定有不同貸款條件,從這些貸款條件上看,行為人隱瞞真相、虛構有關的事實概括起來有四方面:
a、與借款人主體有關的事實,包括借款人是否真實(有無假冒、盜用)、 借款的自然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借款的經濟組織是否是依法成立、借款人是否有還款能力、是否屬于特別貸款種類對貸款對象的限制等;
b、與貸款用途有關的事實或申請貸款用途與實際用途是否相否;
c、與借款擔保有關的事實;
d、與申請貸款時所需提交材料有關的實事。上述四方面內容,行為人只要對某一方面事實進行隱瞞或虛構,就應構成“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另外,詐騙貸款必須達到“數額較大”,參照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四款的規定,“數額較大”是指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
3、貸款詐騙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雖然其在申請貸款時使用了欺騙手段,也不能按犯罪處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行為人的主觀意識,在實際情況中,很難直接判斷其犯意。但主觀意識的表現是客觀行為,通過行為人的客觀行為分析就能判斷其主觀意識。
判斷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是看貸款是否按期償還,如果按期償還,就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二是看未按期償還原因是否由于行為人沒有按約定用途正確使用貸款,如果行為人未按申請貸款時規定用途使用全部或大部分貸款,而將貸款用于個人揮霍或攜款潛逃或償還個人其它債務或用于違法用途等,致使不能到期償還貸款的就應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為人全部按規定用途使用了貸款,但因為經營不善或者市場行情的變動,使營利計劃無法實現不能按時償還貸款的,因其不有對貸款占的目的,應不以貸款詐騙論處。
三是看行為人于貸款到期后是否積極償還,如果行為人具有還款能力,并且多方籌集資金,積極還款,說明行為人沒有占有的故意,如果僅僅停留在口頭承認上或實際已無還款能力,就不能證明其行為沒有詐騙的故意;再者要將行為人在申請貸款、使用貸款、到期還款一系列行為綜合起來考察,通過多方做客觀行為分析,全面考察行為人主觀心態,從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a、貸款后攜帶貸潛逃的;
b、未將貸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揮霍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c、使用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d、改變貸款用途將貸款用于高風險的經濟活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e、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改變貸款用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f、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等等情形。
g、貸款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僅限于自然人。單位實施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貸款不構成貸款詐騙罪。從理論上講,個人與單位串通,單位幫助個人進行貸款詐騙的,符合共同犯罪特征,單位可作為貸款詐騙罪特定條件下的特殊主體,但根據《刑法》規定無法以貸款詐騙罪對單位處刑。由于詐騙貸款都是通過簽訂、履行借款
合同來實現的,理論界與審判實踐大多都認同,單位實施貸款詐騙的,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一條
合同詐騙罪的特征,應對單位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責任人員按
合同詐騙罪論處。
三、金融
票據詐騙罪
金融憑證詐騙罪: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行為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對于本項行為,行為人是否明知所使用的匯票、本票、支票是偽造、變造的,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當然,要判斷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明知”,不是僅憑他個人的供述,重要的是要在全面分析整個案件的基礎上,綜合分析各方面的證據得出結論。行為人在實際上還要有使用行為,才構成犯罪,如果只是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沒有使用的,不構成犯罪。
2、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行為人是否明知其使用的匯票、本票、支票屬于作廢的
票據,是區分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重要界限。這里的“作廢”,是指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不能使用的
票據,它既包括《
票據法》中所說的“過期”的
票據,也包括無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廢的
票據。
3、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
這里所說的“冒用”,是指行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義,支配、使用、轉讓自己不具備支配權利的他人
票據的行為。通常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行為人以非法手段,如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
票據的;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權人名義或者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而使用
票據;將他人委托代為保管的或者撿收他人遺失的
票據進行使用,騙取財物的行為。
4、簽發空頭支票或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
票據法對開立支票存款賬戶,規定了明確的條件:申請人必須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申請人必須存入一定的資金,有可靠的資信;申請人必須預留其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鑒。此外還明確規定:禁止簽發空頭支票;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當前實踐中出現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的情況比較復雜,但要構成金融
票據詐騙罪,則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要有進行騙取財物的故意。要是因單位內部缺乏健全的支票管理制度,對轉賬制度管理不嚴,把蓋有印鑒的支票交給采購人員隨身攜帶,而采購人員并不清楚本企業在銀行賬上有多少錢,如果購買大量貨物,造成空頭支票的情況出現,或者由于一些銀行、金融機構在辦理結算、轉賬、匯款等業務時,拖延時間,“壓單”、“壓票”,使原本按正常期限應當到賬的款項被拖延,使單位在出票時誤以為錢已到賬而開出空頭支票等,由于行為人主觀上沒有利用
票據詐騙財物的故意,不構成犯罪。
5、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
這里所說的“匯票、本票的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制作匯票、本票并在這些
票據上簽章,將匯票、本票交付給收款人的人。“資金保證”,是指
票據的出票人在承兌
票據時具有按
票據支付的能力。由于匯票往往不是即時支付的,有的是遠期匯票,因此,匯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并不要求其當時即具有支付能力,而是要求其保證匯票到期日具有支付能力即可。為此,
票據法明確規定: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的資金來源;出票人簽發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本票的出票人必須具有支付本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并保證支付;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
票據時,必須承擔付款的責任。此外,
票據法還對
票據記載的內容及其真實性作了明確要求,嚴禁作虛假記載。匯票、本票的出票人有無騙取財物的目的是區分本項行為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如果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在出票時記載有誤,是出于過失或其他原因,而沒有騙取財物的目的,不構成犯罪。
根據刑法規定,進行金融
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將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將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進行
票據詐騙活動,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四、信用證詐騙罪
信用證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的行為。信用證是指銀行應申請人的求請開出的,在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情況下無條件承兌的一項承諾。信用證是購貨單位開戶銀行為保證交易
合同所規定的范圍內代付貨款,向售貨單位開戶銀行簽發的憑證。在簽發信用證前,購貨單位應先將貨款提交開戶銀行,另立帳戶保管,售貨單位接到其開戶行通知后,在信用證限額以內,可按
合同規定向購貨單位主動發貨,并就地向銀行結算收取貨款。信用證結算是普遍適用于
國際貿易支付的一種結算方式,但是由于此種結算方式和其它結算方法在便捷適用上差不多,再加上信用卡等新型結算支付方式的出現。所以中國已于89年4月1日廢止了信用證結算方式。信用證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證騙取貨物或者銀行款項的行為。
中國刑法規定了四種信用證詐騙行為。
一是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單據、文件。這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附隨提單等單據騙取財物的行為。
二是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這是指使用過期、已掛失等無效的信用證騙取財物的行為。
三是騙取信用證的。這是指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銀行出具信用證,并以之騙取財物的行為。
四是以其它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根據刑法的規定,本罪屬行為犯,只要實施了其中之一的行為的,不管是否造成危害結果均構成本罪。本罪四種行為均屬一罪,因此,實施了兩種以上行為的仍屬一罪,不實行并罰。信用證結算雖在中國已經廢止,但是,仍有利用虛假的國外信用證騙取財物的犯罪發生。主要是利用市場主體對信用證制度的陌生、不了解,如有的偽造外國信用證合資辦廠,待中方資金到位后卷款而逃,有的利用虛假國內信用證行騙等。
五、信用卡詐騙罪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信用卡是指銀行向個人和單位發行的,憑以向特約單位購物、消費和向銀行存取現金,且具有消費信用的特制載體卡片。信用卡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財物或銀行款項,數額較大的行為。
中國刑法規定了四種信用卡詐騙行為。
一是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這是指行為人以偽造的信用卡購買商品或在銀行自動柜員機上支取現金,進行支付結算以騙取財物。
二是使用已作廢的信用卡。這主要是指行為人用作廢的信用卡,輔之以其它手段騙取財物的行為。
三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這是指行為人未經合法持卡人同意而以其名義使用信用卡騙取財物的行為。合法持卡人包括信用卡所有人或經所有人授權使用信用卡的人,如親屬、子女等。
四是惡意透支。這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的期限透支使用信用卡,經發卡銀行催取后仍不歸還透支款項的行為。
本罪的構成亦必須是數額較大為要件。參照《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詐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本罪主觀方面也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
六、有價
證券詐騙罪
有價
證券詐騙罪,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它有價
證券,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有價
證券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國家發行的除國庫券之外的其他國家有價
證券以及國家銀行金融債券,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這是所說的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它有價
證券用于兌換現金,償還債務獲取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的行為。構成本罪還必須達到數額較大,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
七、
保險詐騙罪
保險詐騙罪,是指投保人,被
保險人或受益人,違反
保險法規,用虛構的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
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
保險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
保險法規,用虛構的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
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
保險詐騙,是伴隨著
保險業務的產生,新出現的一類詐騙罪。
保險業務,廣義上屬于金融范疇,因此,刑法將本罪規定在金融詐騙一節。
刑法規定了五種
保險詐騙行為。
一是投保人故意虛構
保險標的,騙取
保險金的。這是指投保人以一個不存在的標的作為
保險對象與
保險公司簽訂
保險合同,而后又以該
保險對象的滅失為由索取賠償,騙取
保險金的行為。
二是投保人,被
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
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
保險金的。這是指投保人、被
保險人或受益人在事故發生后編造虛假原因,把本不屬
保險范疇的事故說成是
保險事故,或者在
保險事故發生后虛列項目夸大損失,騙取
保險金的行為。
三是投保人、被
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
保險事故,騙取
保險金的。這是指投保人、被
保險人、受益人未發生
保險賠付的法定事由而編造法定事由以騙取
保險金的行為。
四是投保人、被
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
保險事故,騙取
保險金的。這是指在財產
保險合同中的
保險期內投保人、被
保險人故意毀壞
保險對象,制造
保險事故,騙取
保險金的行為。
五是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
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
保險金的。這是在人身
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受益人殺害或傷害被
保險人,騙取
保險金的行為。殺害或傷害被
保險人騙取
保險金的行為同時還構成了殺人罪或傷害罪,依法應對被告數罪并罰。
以上五種行為均以故意構成,且必須具有非法占有
保險金的目的。
以上我們為您提供的是屬于金融詐騙領域的犯罪行為。金融詐騙是以欺騙的手段實施的行為,它在實行之初就有目的的對受害者進行欺騙,所以在實踐中,金融詐騙罪難以被受害者提前防范,因此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應格外小心辨別,以免經濟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