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改制后員工不想再簽
合同是否有補償?
我們都知道我們的國家經濟是國有企業來主導,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有很多的私營企業變得越來越強大,直接影響這國家經濟。而一個企業要長期的生存在市場經濟中就需要不斷的改革創新,通常就是所說的企業改制,那公司改制后員工不想再簽
合同是否有補償?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公司改制后員工不想再簽
合同是否有補償
公司改制重新簽訂勞動
合同如果本人不想簽,協商不成,到 公司所在地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仲裁,主張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
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
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
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
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
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一般一個企業的改制會給企業的職工帶來嚴重的影響,給職工造成經濟的損失,因此在改制時候如果職工不想繼續簽約來做工作就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
勞動仲裁,并且可以得到一定的補償金,來彌補職工的經濟損失。以上就是我們整理的內容。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