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是最常見的民事法律關系,和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關。勞動者參加工作,就是和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我國的勞動法和勞動
合同法是調整規范勞動關系的重要法律,用人單位應該在法律框架下和勞動者建立、變更和解除勞動關系。那么建立勞動關系
合同法是怎么說的?我們通過下面這篇文章了解下。
一、建立勞動關系
合同法是怎么說的?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2、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3、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
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認定勞動關系的標準是什么?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這三條標準實際包括對“用人單位”、“勞動行為”、“勞動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單位”必須是我國勞動法中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而“勞動行為”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具體勞動,并獲得報酬的過程。“勞動者”同樣必須具備合法的資格。
三、證明建立勞動關系的材料有哪些?
如果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沒有與自己簽訂勞動
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證據了,以備不時之需。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
保險費的記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4、考勤記錄。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歸納來說,勞動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憑證、與用人單位有關的身份證明、用人單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管理的證明、其他可以作為旁證的證明。需要特別說明的,用人單位的報銷憑證等、因公傳遞的電子郵件等也屬于有效證據。總之一句話,能證明自己在用人單位工作過的各種東西。由此可見,根據勞動關系
合同法方面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就和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并不是以簽訂勞動
合同為準。而建立勞動關系應該是以書面形式,在用工一個月內簽署勞動
合同。如果單位沒有按時簽署勞動
合同,勞動者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要求補簽
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