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
合同的內容是怎樣的
我國
合同法僅對
合同內容作了相應地規定,那么,合作
合同也是
合同的一種,因此合作
合同的內容應當同
合同的內容一致。那么
合同的內容是怎樣的?下面,我們將在下文就合作
合同的內容是怎樣的問題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合作
合同內容該怎么寫
合作
合同是在普通
合同基礎上書寫的
合同。因此,合作
合同的內容應當參照我國
合同法規定的
合同內容來寫。根據我國
合同法規定,
合同內容即
合同的當事人訂立
合同的各項具體意思表示,具體體現為
合同的各項條款。
二、
合同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
合同法》第12條規定:“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應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
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
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
合同。”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
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當事人就有關
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前述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①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
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②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
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
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③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⑤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
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傳統
合同法上的八大條款并非每個
合同都必須具備的“必備條款”、“主要條款”,缺少了其中的一個或幾個條款,并不當然導致一個
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事實上,每個
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依
合同情形不同而各不相同。第12條的規定僅具有提示性意議,并無任何強制效力。
根據上文可知,合作
合同僅僅是
合同的一個外在形式,我們書寫該類
合同還是應當參照我國
合同法對
合同內容的概念性規定。當然,在實際生活中,我們除了要參考
合同必備條款外,還要充分結合自身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