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意義上,保函是一種保證
合同。副本提單下的提貨保函是出具人與承運人或其代理人之間保證賠償的協議。它規定了承運人與出具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保函提貨下,對提貨人是一種責任,保證賠償因未憑正本提單提貨而給承運人造成的損失;對承運人則為一種風險轉移,當承運人未憑正本提單放貨而造成他人損失時,承運人可以借助保函將風險和責任轉移至出具人身上。
保函的效力范圍只限于保函的當事人,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即正本提單持有人向承運人提貨時,承運人應交貨或負賠償責任,不得以保函為由予以對抗。保函不能對抗第三人,由保函的
合同性質、提單的法律性質及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決定的。
一般承運人憑保函放貨只是為了解決正本提單遲到的困難,在主觀認識上,承運人認為提貨人即為收貨人,如判斷準確則交貨準確。如發生提貨人與收貨人不一致的情況,一方面可能提貨人不是收貨人而冒充收貨人騙取貨物或提貨人本是該貨物的買主,但由于提貨人提貨后沒有及時到銀行付款贖單,造成賣方或銀行收不到貨款卻持有正本提單;另一方面,承運人對提貨人的資格審查不嚴或由于過于相信提貨人的原因而造成的。承運人不憑正本提單放貨,給收貨人提供了可乘之機,是提單持有人提不到貨物或賣方、銀行收不到貨款的原因,承運人應承擔過失的責任,賠償收貨人的損失。但是,我們并不能因為承運人的過失否定保函的效力。承運人賠償后可以依保函向提貨人索賠。保函的效力并不是承運人可以對收貨人免除責任,而是在承擔責任后,通過保函從提貨人處得到補償。
在承運人與收貨人處于正本提單未到而急需提貨時,如雙方均出于善意,這種保函不具有對第三方的欺詐,視為善意保函。善意保函的作用在于使無正本提單交貨的責任轉移到交貨人身上。可靠的保函應包括以下幾方面:可靠的擔保主體;有效的責任范圍;有效期限。
提單保函的糾紛處理,是以提單的物權效力,確認正本提單持有人主張的貨物所有權;以提單保函存在,要求保函出具人履行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