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競業限制一般是單位出于對自身商業秘密的保護,而與相關員工約定在其離職之后的一段時間內不能從事與之前工作相同的崗位,作為補償單位需要支付相應的競業限制補償金。那這個競業限制補償必須按月支付嗎?我們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競業限制補償必須按月支付嗎
一般來說,如果單位確實是額外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允許雙方約定支付的時間。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將本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拆分成工資和競業限制補償金發放,則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應屬無效。但從
保險角度而言,用人單位最好是在離職后按月支付比較穩妥,以規避可能的法律風險。相應法律依據:勞動
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
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
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
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
二、哪種補償才合法
競業禁止協議是否合法是會計人最關心的問題。新《勞動
合同法》第23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
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既然競業禁止協議合法,那么,如何給予離職會計人補償就成了影響會計人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對此問題,新《勞動
合同法》第23條也有明確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在單位給予競業禁止補償時,勞動者一般會忽略幾個問題。一方面,競業禁止補償必須在解除或終止勞動
合同后支付,不能約定包含在工資中;另一方面,競業禁止補償金必須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支付,支付周期為每月一次,提前支付、按季度支付等約定均不合法。”浙江省注冊會計師協會法律顧問徐得均對《中國會計報》記者說。至于
違約金數額的限定,徐得均表示法律未限制,由
合同雙方自由約定。這樣一來,王志剛與公司簽訂的“每月工資包含競業禁止補償金”的條款就成了不合法條款。也許是企業人事部門對新《勞動
合同法》不了解,目前仍有不少企業選擇“月工資包含補償金”的方法。對于這種不合法的行為,某
基金公司法務部負責人奉勸會計人在簽署勞動
合同時要尤為謹慎,“勞動者的價值是在工作中體現的,入職時簽訂的包含在工資中的補償金與解除或終止勞動
合同后與企業協商的補償金數目相差是很大的,吃虧的往往是勞動者。”因此只要當事人協商一致,那么既可以一次性支付也是可以按月進行支付的。而一般情況下競業限制的約定時間是不能超過兩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