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這個社會,事實勞動關系是一種在沒有簽訂勞動
合同的情況下認定的法律關系,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事實勞動關系跟普通的勞動關系是有一定區別的,比如說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比較復雜,很多人想要知道根據法律規定如何證明事實勞動關系有效嗎?那么,接下來我們將為您詳細的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一、根據法律規定如何證明事實勞動關系有效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
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系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為規范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
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
合同,勞動
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
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
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事實勞動關系
事實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訂立書面
合同,但雙方實際履行了勞動權利義務而形成的勞動關系。其特征是: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獲得用人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受到用人單位的勞動保護等。由于歷史遺留原因以及用工制度不規范的原因,在實踐當中,不少單位存在建立勞動關系不簽訂書面
合同的問題。
《勞動
合同法》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據此,在勞動
合同法情況下,事實勞動關系存續的,會帶來兩個后果,一是雙倍支付工資;二是視為訂立了無固定期限
合同。那么,用人單位該如何依法處理目前的事實勞動關系,以避免新法實施后的風險呢?
1、及時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對于現有的事實勞動關系,盡量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勞動
合同訂立工作。這樣做對單位將產生四個方面的利處:
一、2007年12月31日之前簽訂的勞動
合同,其訂立依據可以繼續適用《勞動法》。《勞動法》與《勞動
合同法》相比,對企業的限制還比較少,如果是新法施行后訂立勞動
合同,必須按照《勞動
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來制定
合同內容;
二、勞動
合同可以繼續約定
違約金。《勞動
合同法》第97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經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
合同,繼續履行。由于在《勞動法》調整下可以約定
違約金,因此相關條款在《勞動
合同法》實施后仍然具有約束力;
三、可以不計算勞動
合同訂立次數。《勞動
合同法》關于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所需要的勞動
合同次數,是自新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時開始起算的;四、經濟補償金年限可能減少。《勞動
合同法》第97條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
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
執行。比如
合同終止問題,在目前的法律規定下,很多地方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因此,今年12月31日前簽訂,期滿就終止的,補償金年可以不連續計算。
2、對不愿訂立勞動
合同的員工,要立即發出《勞動
合同限期簽訂通知書》。實踐中,多數的事實勞動關系是因為用人單位不愿訂立或疏虞訂立所導致的。但是,還有一些事實勞動關系是因為員工不愿訂立勞動
合同的結果。對于不愿訂立勞動
合同的職工,單位應當立即向其發出《勞動
合同限期簽訂通知書》,規定其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與單位簽訂勞動
合同,否則,單位將有權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
在這里我們需要告訴您的是,事實勞動關系確實是需要進行認定的,也就是說需要一定的材料加以支撐,比如說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考勤記錄發放的工資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