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擔保決議有哪些涵義?一般公司要貸款擴大經營規模,會找其他公司作為擔保人,那么擔保公司的股東會進行大會決議,如果情況特殊,可以不用開會決議。很多人不知道擔保所召開的大會決議有什么內容。那么,
公司法擔保決議有哪些涵義?下面就讓我們為您整理一下相關知識,為您解答疑惑。
一、公司為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擔保的情況
1、章程有規定,股東大會必須決議通過實施公司擔保可以認為屬于公司經營管理方面的內容,一般而言,公司章程會規定擔保計劃需要經過董事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才得以實施。若公司沒有經過董事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就對外簽訂了擔保
合同,或者擔保的總額超過了公司章程規定的限額,此
合同的效力就存在疑問。這種情況下對公司擔保進行限制的,從形式上看是
公司法關于章程和公司擔保的規定,但是從實質上看,是公司的章程對公司對外擔保進行了限制。公司是為了實現約定的特定目的(營利)而以法律行為設立的私法上的人的聯合體,公司章程是這一聯合體中人的意志的體現,是約定而成的,本質上是“意思自治”的反映。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認定擔保
合同無效,必定影響到主
合同的債權人以及債務人的利益,則實質上是將這一“聯合體”(公司)中的人的意志強加于主
合同的債權人以及債務人,讓公司章程制定者之間的約定對第三人(主
合同的債權人)產生約束力,而
合同產生的債權是相對權,不應該對第三人產生約束力,債權人沒有過錯,對擔保的合理期待是應當受到保護的。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對外簽訂的擔保
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2、章程沒有規定的情況如果公司章程沒有對公司擔保的問題作出必須經過董事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規定,則應該運用關于代理的規定。如果
公司法定代理人沒有經過董事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就代理公司對外提供擔保,可以認定擔保
合同效力待定:事后經過董事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可以追認
合同為有效;如果事后沒能通過決議,則似乎可以簡單地認定對外擔保
合同無效。但是這樣理解存在一個問題:同樣是沒有通過決議,在公司章程有規定的情形下,不經過決議對外擔保
合同仍然有效,在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可能出現
合同無效的情形,二者存在矛盾。因此,在事后公司不追認或否決的情況下簡單地認定對外擔保
合同無效是難以自圓其說的。事實上,在上述
合同效力待定的情況下,即使事后沒有通過決議,也可以參照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用表見代理來認定代理行為有效,繼而肯定擔保
合同的效力。如果對債權人苛加審查法定代表人擔保代理權的義務,不但難以操作,更可能大大增加市場經濟活動的交易成本,不利于經濟活動的開展,違背了商法鼓勵交易、保障交易便捷的原則。綜上所述,在公司為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擔保的情況下,都應認定擔保
合同有效。
二、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情況
如果沒有經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就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了擔保,則違反了
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應認定此擔保
合同無效。與第一種情況不同,這種情況下,公司股東與實際控制人與公司有著密切的聯系,包括經濟上的聯系和法律上的聯系,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和決策有著一定的影響力,更有可能也更有能力利用公司擔保來謀取私利。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行為,保護公司、其他股東以及債權人的合法利益,維護經濟秩序,有必要對這種擔保設置更高的門檻。
公司法將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情況單獨予以規范,或許也正是出于這樣的考量。綜上所述,公司對外擔保,要看公司管理章程里有沒有具體規定,如果公司章程限制股東作為債權人的權利,實際上是維護公司利益,決議有著對公司經營和管理利好的意義。
公司法擔保決議有哪些涵義?以上就是我們對問題的回答,您看過之后會有一個詳細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