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公司安排員工加班其實都是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出現超時加班、不按照標準支付加班費的情況。但無疑是對勞動者合法利益造成侵犯,因此需要公司合理、合法安排員工加班。那到底公司應該怎么合法安排員工加班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公司該如何合法安排員工加班
用人單位因為工作需要,適當安排職工進行加班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加班不僅僅涉及加班工資的發放問題,而且有可能涉及其他問題。因此,企業對加班應當規定一個程序。用人單位決定加班的:1、要明確有權作出加班決定的主體;2、應當與工會和職工協商,以明示的方式告知職工;3、做好對加班人員的登記工作,所有的材料應形成書面的文字,以防范不可預測的風險。
二、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如何確定
1、勞動
合同明確約定了職工工資數額的,而該工資數額又與實際發放額相一致的,就應當以勞動
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基數應包括“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等所有工資項目。至于何種項目屬于工資范疇,則以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概念為準。當然,由于加班費計算基數是以“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為準,所以職工每月加班費可不計到下月加班費計算基數中。2、勞動
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職工實際工資額作為計算基數。類似“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等規定都屬于不明確的規定。3、在實際中,有時職工的當月工資與當月獎金發放日期不一致,這時應該將這兩部分合計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因為職工的月獎具有“勞動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性質,屬于工資組成部分。至于企業偶爾發放的如“周年慶典獎”等獎金則可不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4、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應以職工法定工作時間內的計件單價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5、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當綜合計算周期為季度或年度時,應將綜合周期內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我們就為您整理到此。在實際計算加班費的時候,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計算,而不能私自約定加班費標準。當然,要是單位安排加班卻不支付加班費的話,這樣的行為就是違法的,需要追究單位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