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協議
離婚的情況下,要求
離婚夫妻必須要就相關事項協商達成一致,之后還需要簽訂書面的協議才行。但在
離婚協議書生效之后,可能出現一方不
執行離婚協議書的情況。那遇到這樣的情況,另一方要怎么辦才好呢?下文中我們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不
執行離婚協議書應該怎么辦
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
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
離婚協議書是男女雙方關于人身關系、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合意,如果沒有欺詐、脅迫等行為,且雙方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則
離婚協議可以認定為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協議
離婚后,對方不按照
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要求確認
離婚協議合法有效,并依法判決有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責任。經人民法院審理并判決后,當事人依生效法律文書再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
執行。協議
離婚后能否申請重新分割財產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
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消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也就是說,只有在
離婚時存在欺詐脅迫或轉移財產等情形時,才可以進行再次分割。
二、
離婚協議如何
執行
強制
執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必須嚴格依法進行。根據法律規定和審判實踐,能夠作為
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1、限于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及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2、仲裁機構的裁決;3、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
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4、行政機關在職權范圍內依據行政法規作出的具有強制
執行內容的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四條“男女雙方自愿
離婚的,準予
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分割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應即發給
離婚證”的規定,只有雙方在真實自愿的基礎上同意
離婚,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已經作出符合法律原則的處分的情況下,才準予登記
離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四條“男女雙方自愿
離婚的,準予
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分割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應即發給
離婚證”的規定,只有雙方在真實自愿的基礎上同意
離婚,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已經作出符合法律原則的處分的情況下,才準予登記
離婚。因此經登記部門登記協議
離婚的,一般不會發生要求
執行的問題,至于個別婚姻當事人,因急于
離婚而達成
離婚協議,致
離婚后為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反悔,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
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也就是說,在婚姻登記機關達成的
離婚協議,遇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能據此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
執行,而只能向法院
起訴。
離婚協議書在婚姻登記機構辦理了登記備案之后會生效,但此時也僅僅是具有法律效力,卻并不具有法律強制
執行力,因此要是
離婚之后一方不
執行離婚協議書的話,另一方也是不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請強制
執行,而只能向法院提
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