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單信用證是信用證的一種,是指銀行有條件的付款保證,它是銀行應買賣
合同中買方的要求開具一張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在賣方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包括提單在內的裝運單據后,先向賣方支付貨款,然后再向買方追償。 有以下幾個特點:
?。ㄒ唬┬庞米C方式屬于銀行信用,即由開證行出面對出口商承擔付款責任,而且負第一性付款責任。 根據這一特點,出口商發貨后,不是向其與簽訂
合同的進口商收款,而是向開證行或其授權的銀行收款。但如出現開證行破產倒閉等無力付款的情況,出口商所有權根據買賣
合同(而非信用證)向進口商索取貨款?!?
(二)信用證是一項獨立的文件,不依附于貿易
合同(信用證一開立,就與
合同無關),是一個“自足的”文件或“獨立的契約”。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以下簡稱《UCP500》)中規定:“就性質而言,信用證與可能作為其依據的銷售
合同或其它
合同,是相互獨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證提及該
合同,銀行亦與該
合同無關,且不受其約束?!薄?
(三)單證嚴格相符原則。在英美普通法上,嚴格相符原則體現的是“非常嚴格”,即銀行有權拒收沒有嚴格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哪怕只是細小的、微不足道的背離也不例外。 《UCP500》第37條c款規定:“商業發票中貨物的描述必須符合信用證中的描述。在一切其他單據中,貨物描述可用統稱,但不得與信用證中貨物的描述抵觸?!薄?
?。ㄋ模┌凑招庞米C業務的國際慣例,開證行付款時,只憑單據,不管貨物。
《UCP500》第4條規定:“在信用證業務中,有關當事人處理的只是單據,而不是單據所涉及的貨物、服務或其它行為?!?第15條規定:“銀行對任何單據的形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虛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單據中載明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條款,概不負責;對單據所代表貨物的描述,數量,重量,品質,狀況,包裝,交貨,金額或存在與否,或對貨物發貨人,承運人,貨運代理人,收貨人,或貨物
保險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誠信或行為及/或疏忽,清償能力,行為能力或資信狀況,概不負責”。
承運人接受托運人的保函而隱瞞貨物裝船時實際存在的缺陷,這對無辜的收貨人很不公平,因為貨物外表無瑕疵是買賣成交的一個重要條件,若提單上顯示貨物外表存在瑕疵,收貨人完全有權拒絕接受此套單據,但由于托承雙方串通隱瞞事實,使貨物外表存在的瑕疵沒有在提單上表現出來,這樣收貨人就喪失了拒絕的權利。雖說收貨人事后可向承運人索賠,但這已使他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由此可見用保函簽發清潔提單是托運人與承運人串通欺詐第三者收貨人的行為。應視為非法。 這種形式的欺詐通常發生于以CFR或CIF價格成交的貨物銷售
合同,這兩種
合同均由賣方負責租船訂艙,這就為賣方與船方串通合謀提供了機會和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