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人群在不斷的增多,
離婚帶來的問題也就越來越多,通常主要需要解決的問題是關于財產的分割,婚姻法中對財產分割有詳細的說明,確保問題能夠順利的解決,不產生太多的糾紛,而
拆遷房存在復雜性,那女方
拆遷房
離婚分割的規定有什么?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由于
拆遷安置房取得方式的多樣化,房屋權屬狀態也是多樣化,具體需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a、以產權置換的方式取得的種類:(2001年11月1日以后居多)
1、被
拆遷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權是夫妻一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此種
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被
拆遷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權是在結婚登記之后取得的,被
拆遷房和安置房的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此種
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被
拆遷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該房
拆遷,安置
房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被
拆遷房與安置
房產權調換之間的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
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原被
拆遷私有住房的評估價值可參考《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處理。
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該房
拆遷,安置
房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應當依法分割。
5、被
拆遷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該房
拆遷,安置
房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
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拆遷時承租人購買的原公有住房的評估價值可參考《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處理。
b、以房屋補償的方式取得的
1、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在
拆遷其父母原承租的房屋時與其他家庭成員以房屋補償方式共同安置的
拆遷房。夫妻一方承租人身份是因為其單位能夠支付該
拆遷安置房供暖費等原因,父母才將承租人寫成了該子女的名字,婚后按房改房政策用父母的工齡、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為產權房的,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家庭共有財產
此種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是在財產分割時,應酌情考慮該
房產來源、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員享有的居住權利及享用父母工齡內涵的福利性、優惠性價值等等因素。
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因該房屋
拆遷而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權的,
離婚時雙方均可承租,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3、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婚前與父母及其家庭成員共同以房屋補償方式安置的
拆遷房,雖然結婚5年以上,
離婚時未經其他共同安置人同意,另一方不可以承租。因為其不是
拆遷安置房的共同安置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權是基于
拆遷安置協議取得的,這種居住權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限制房屋所有權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權利,因而具有排他性。所以,不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1996)》中“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
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钡囊幎?。
c、尚未辦理產權登記、尚未取得所有權的
拆遷安置房在
離婚和繼承案件中可以盡量采取調解的方式處理結案。
二、被
拆遷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權是夫妻一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
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也登記在原被
拆遷房屋所有人名下,
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依據《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
拆遷人應當對被
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
拆遷人是指被
拆遷房屋的所有人。因此,被
拆遷房屋是私有住房的,以產權調換方式取得的
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屬于原被
拆遷房屋所有人。
產權調換是房屋
拆遷補償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點是以實物形態來體現
拆遷人對被
拆遷人的補償。
在產權調換法律關系中,被
拆遷人因產權調換而取得新調換房屋的所有權,并作為對價將被
拆遷房屋的所有權轉讓給
拆遷人。因此,如果被
拆遷房屋的所有權是在結婚登記后取得的,
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無論登記在夫妻誰的名下,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被
拆遷房屋的所有權是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
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也登記在原被
拆遷房屋所有人名下,
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如果房款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或者是以按揭貸款方式結清后,以月供的方式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是否改變了我們認為,不能改變
拆遷安置房為原被
拆遷房屋所有人一方個人財產的性質。但是,對于該部分出資,
離婚時房屋所有權人應當給予另一方適當的補償。
另外,分割時應當注意:
1、對居住房屋的裝修等添附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有的份額,屋所有權人也應當折價予以補償。
2、對另一方因
拆遷安置取得的居住權,屋所有權人一方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三、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婚后該房
拆遷,安置
房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應當依法分割。
依據《北京市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在本市確定的房改危改區,屬于直管公有住房的,被
拆遷人放棄補償。
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給予就地安置的,房屋承租人按照規定價格購買就地安置房。由此可見,被
拆遷房是承租的公有住房,公有住房承租人購買現住房后就可以成為被
拆遷人直接獲得補償。
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屬于原被
拆遷房屋承租人。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婚后該房
拆遷,安置
房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
拆遷安置房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應當依法分割。
四、如果
拆遷安置房同時安置了其他家庭成員,而且享有人均15平方米的安置標準,該
拆遷安置房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家庭共有財產
拆遷安置房同時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員的居住權如何保護。
在
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人因
離婚分割
房產的情況下,夫妻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員作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權應當得到保護。
拆遷法律關系是建立在
拆遷補償與安置協議基礎之上的
拆遷人與被
拆遷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對于被
拆遷人的其他家庭成員來講,不屬于被
拆遷房屋的產權人或承租人,在產權調換中無權單獨以自己的名義與
拆遷人簽定
拆遷安置協議。但是在
拆遷行為中,依據其戶籍、與被
拆遷人的親屬關系以及長期與被
拆遷人共
同居住在被
拆遷房屋內等實際條件,享有具有政府用于改善原
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條件的福利措施和補助政策,他們的居住權是以
拆遷安置協議條款的形式作為被安置人口明確約定的,應當受到法律保護。這種居住權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限制房屋所有權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權利,因而具有排他性。
如果是共同財產就要依法來平分,但是如果這個財產是女方個人財產那就要按照法規不允許分割,當然法院是首先遵從夫妻雙方的商議結果,并不是必須按照法院的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