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務
合同抗辯權適用于哪些情形?
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廣泛存在
債權債務關系,債的產生多是由于
合同的簽訂,為了保護
合同各方當事人的權益,民法典就雙務
合同關系規定了在一些情形下是可以是使用抗辯權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的,具體來說,雙務
合同抗辯權適用于哪些情形?
一、雙務
合同抗辯權適用于哪些情形?
對于對方提出不合理的請求,會危害到自己的權益時,可以使用抗辯權。
二、抗辯權的常見分類
雙務
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三個抗辯權分別為: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內容:也稱為履行
合同的抗辯權,是指雙務
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自己的履行。
適用條件:在雙務
合同中,如果一方未履行,另一方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所以同時履行抗辯首先可適用于一方未履行、拒絕履行的情況 .在一方遲延履行、不適當履行的情況下,對方亦可使用抗辯權。
(二)先履行抗辯權
內容:先履行抗辯權為
合同履行抗辯權的一種,是指在雙務
合同中因
合同約定或
合同本身的性質等原因使當事人履行他們之間的有關聯性的
合同義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
合同義務前可以拒絕履行自己
合同義務的權利。
適用條件:第一,必須是同一雙務
合同,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
第二,必須使雙方互負的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如果沒有先后履行順序,則不產生先履行抗辯。
第三,必須是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屆清償期。
第四,必須是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如果先履行一方已履行了債務,后履行一方就不能以先履行抗辯權對抗其履行債務的請求。
最后,雙務
合同必須是有效的,否則雙方根本就沒有請求對方履行的權利,更無從談起適用先履行抗辯權。
(三)不安抗辯權
內容:在債的履行中,有先為履行順序的一方,在對方財產、商業信譽或者其他與履行能力有關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時,可以終止履行債務的權利,稱為不安抗辯權。
三、行使方式
1、通知義務。
當事人因行使不安抗辯權而中止履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這是對對方權利的必要保護,對方及時了解情況后,可以提出異議,可以采取補救措施等等,如果不盡及時通知義務,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應當承擔相應的
違約責任。
2、對方提供擔保時的恢復履行。
法律賦予不安抗辯權的目的是保護先為履行義務方的債權,如因對方提出擔保措施而使債權得到了保障,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基礎就不存在了,此時應當恢復已中止的債務履行。
3、解除
合同。
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也未提供擔保的,法律賦予先為履行義務方的單方解除權,即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
合同。
且自己有合法的理由對抗對抗對方請求權的情形。常見的
合同的抗辯權主要有同時履行、先履行、不安抗辯權三類,不同的抗辯權的形式條件是不一樣的,具體需要根據雙方簽訂的
合同進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