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在偵辦刑事案件過程中,對于患有嚴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
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這些都是在刑訴法中有明文規定的。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刑訴法也進行了多次修訂。那么新刑訴法
取保候審規定有哪些?下面我們通過我們的這篇文章了解下吧。
一、新刑訴法
取保候審規定有哪些?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
取保候審的。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4、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
(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5、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
(2)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
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被
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
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
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二、
取保候審的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在人民法院二審期間,犯罪嫌疑人羈押期已經超過一審法院所判處的有期徒刑的,也適用
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為其申請
取保候審。
綜上所述,
取保候審是一項刑事強制措施,按照新刑訴法
取保候審規定,患有嚴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處于哺乳期內的女性、預計被處以拘役、管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向檢察院提出
取保候審的申請。根據刑訴法規定,
取保候審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在其期間,犯罪嫌疑人要保持聯系,隨時聽候法院的傳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