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系后,會簽署勞動
合同來約束對方的行為。在勞動
合同中會約定勞動期限,若先期限屆滿,任何一方都沒有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或者續期的申請的,勞動繼續在勞動單位工作,會構成事實勞動關系,此時,若發生糾紛,該如何認定此既成事實勞動關系?
一、什么是事實勞動關系:
事實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履行勞動權利和義務時一種既成事實,客觀存在的勞動關系,大體有以下幾種形式:(一)應簽訂而未簽訂勞動
合同(二)以口頭問答代替書面
合同(三)以其他
合同代替勞動
合同,如在租賃
合同,承包
合同,兼并
合同中規定職工的安置條件和待遇問題(四)勞動
合同期滿后,未終止或未簽訂手續而形成的勞動關系;(五)勞動
合同必備條款欠缺或部分內容違法,導致
合同無效而形成的勞動關系。
二、如何認定事實勞動關系: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但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
保險費的記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4、考勤記錄5、其它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
合同,勞動
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一般來說,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采取的是誰主張稅舉證的原則,但是對于考勤記錄、職員的招聘記錄等舉證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