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證申請人,指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一般是進口商。在信用證上往往稱為開證人。開證人是國際支付關系中的債務人。開證申請人是開證申請人以訂立承攬契約為目的的要約,其主要內容是請求銀行在特定條件下代付貨款收取單據,它是構成開證行與開證申請人法律關系的基礎,開證申請書必須由法定代表人或具有代理權限的人填制。若無本人簽字或由無代理權人簽字,則不生法律效力。簽字人應負無權代理責任。開證申請書一旦經銀行承諾,即成為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的契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開證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開證申請人應嚴格遵守
合同條款,在
合同規定期限內,通過銀行開出與
合同條款內容相一致的信用證,并交付押金不能超出
合同條款以外的內容對受益人(出口商)作額外要求;有權在出口方未提供規定的履約保證金時不開信用證,有權在出口方未按信用證裝船、交單時,沒收其保證金。在信用證與
合同不符情況下,在接到受益人符合
合同規定的修改通知時,開證申請人應修改信用證。信用證如系不可撤銷的,則一經開出之后,除非得到受益人(出口商)同意,不能擅自要求開證行修改或撤銷;在開證行履行付款責任后,開證申請人應根據申請書的規定,在接到開證行的贖單通知后,及時將貨款付給開證行,贖取單據,并對由于外國法律和慣例加予銀行的一切義務和責任,承擔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開證申請人有權在贖單前檢驗單據,若單證不符,有權拒絕贖取不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并拒付條款;開證申請人履行付款后,有權檢驗貨物。但開證申請人在提取貨物后,如果發現貨物規格、數量等與單據不符,不能向開證追究責任和索還貨款,只能根據過失責任,向有關方面索賠;開證申請人因開證行的錯誤造成單證不符或將正確的單據當作不符規定的單據退單時,有權拒絕贖單,收回或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