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抗辯權
合同解除權的區別是什么?在工作中我們會遇到各種
合同,當一方
違約時,另一方有權維護自己的利益,這涉及到先履抗辯權、
合同解除權等等。先履行抗辯權與
合同解除權其實有密切的關系,這兩者都是對
違約的救濟。那先履抗辯權
合同解除權之間有什么區別呢?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一、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合同法》第67條)。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中國
合同法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發生于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
合同中,基本上適用于先履行一方
違約的場合,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
二、先履行抗辯權與
合同解除權的區別
1、先履行抗辯權屬一時的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僅阻卻
合同履行效力的發生,并不產生消滅
合同的法律效果。當產生先履行抗辯權的原因消失后,當事人應當履行
合同。
合同解除,則消滅
合同的履行效力。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可以徑直通知對方解除
合同,當事人雙方也可以以合意的方式解除
合同。先履行抗辯權純粹是單方行為,這種權利的行使,在符合法定條件時,依一方的意思已足,不必借助對方的行為和意思表示。2、先履行抗辯權的產生原因,是一方當事人先期
違約,
合同法定解除權的產生原因,是一方先期
違約或發生不可抗力以至
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沒有法定理由,當事人也可協商解除
合同。先履行抗辯權屬于負后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
合同解除權如因
違約發生,屬被
違約人(被
違約人一般屬后履行義務人),如因不可抗力發生,則屬直接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當事人。就
違約而言,因
違約導致
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則被
違約人只能采用解除
合同的救濟方法,一方當事人
違約,但
合同履行尚有必要和可能,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中止履行
合同義務,等待對方的履行。3、在兩種權利可以選擇行使的場合,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可以節約
合同成本,保證當事人的履行利益。如依照經濟
合同法第26條的規定,一方屆期未履行
合同時,另一方有權通知對方解除
合同。事實上,對所有屆期未履行的
合同,不能都適用解除的方法,因為解除
合同未必符合被
違約人的最大利益,而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往往能使被
違約人履約,最終實現
合同目的。先履行抗辯權與
合同解除權也可分兩步行使,當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后,對方仍未履行,可再行使
合同解除權,并要求
違約方承擔財產責任。雖然兩者都適用于
違約的情況,但在性質、產生原因、時間場合等上都略有不同,使用的時候要以具體情況考慮如何使用適當權利解決問題,以使自己承擔最小的成本,自己的利益損失最小,效果卻能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