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同企業簽署了勞動
合同,雙方就建立了勞動關系,之后發生
合同糾紛的話,要在勞動
合同法的框架下處理。而目前社會分工很細,用工市場也很復雜,有些人盡管付出了勞動,但是同單位之間建立的并不是勞動關系,那么不屬于勞動
合同法的勞動關系有哪些?下面我們根據有關知識告訴您。
一、不屬于勞動
合同法的勞動關系有哪些?
根據《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
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
執行。
1、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依法行使國家職權的行為,不是履行
合同約定的義務,而國家職權不能作為
合同的對象,從而不能把公務員祝為雇員。我國當前采取的是公務員和非公務員分別立法的模式,公務員勞關系,由國家公務員法和其他法律加以規范。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工作人員(如工、青、婦等社會團體的機關工作人員)也不適用《勞動法》。
2、農村勞動者(或稱農業勞動者、農民)
毫無疑問,農民屬于勞動者的范疇,但農民勞動關系是否由《勞動法》調整,爭議很大?,F在立法的態度是,農村勞動者通過家庭聯產承包
合同確定其權利和義務,農民與村民委員會之間不屬于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調整。但是,如果作為鄉鎮企業的職工或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與相應的企業、雇主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仍應是《勞動法》的適用范圍。
3、現役軍人
正在服役的軍人肩負著保衛祖國和人民安全的重任,這是符合服役條件的公民應盡的義務,所以任何國家均規定現役軍人不適用《勞動法》。
4、家庭保姆
家庭保姆是否適用勞動法,各國規定不同,有的國家規定家庭保姆適用勞動法。但大多數國家規定家庭保姆不適用勞動法,我國也是如此。
二、勞動關系調整的對象有哪些?
本條是關于勞動
合同法適用范圍的規定。《勞動法》第二條對勞動法的適用范圍作了規定。根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具體為:
1、各類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2、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3、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實行勞動
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規定應實行勞動
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員;
4、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人員;
5、其他通過勞動
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綜上所述,勞動
合同法是有適用范圍的,像公務員工單位建立的關系、全日制學生、退休人員從事兼職的活動,都不屬于勞動
合同法的勞動關系。退休人員返聘,為單位提供服務的,應該算作雇傭關系。判斷雙方是否建立勞動關系有幾個標準,其中主要的就是看雙方是否具備主體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