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說明,雖然法律中對
離婚的方式規定了兩種,但實際操作過程中其實很多夫妻都是在無法協議
離婚的情況下,才會考慮訴訟
離婚,畢竟協議
離婚是要簡單、快捷多了。而不管是哪種方式下的
離婚,此時都需要滿足規定的條件。那夫妻
起訴離婚的條件都有哪些呢?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一、夫妻
起訴離婚的條件都有哪些
離婚起訴的前提:必須是雙方領有結婚證或者已構成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未按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
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出
離婚訴訟,比如他們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
離婚訴訟。提起
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
起訴訟
離婚。二、
起訴階段需注意的問題有:1、訴訟主體資格問題。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即必須是夫妻中的其中一方。被告必須明確,即必須是夫妻中的另一方。2、訴訟時效問題。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
離婚。判決不準
離婚和調解和好的
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在六個月內,原告不可以再
起訴離婚。除此以外,當事人可在任何時間
起訴離婚。3、法院
管轄問題。當事人必須向有
管轄權的法院
起訴離婚,
離婚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
管轄。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原告住所地法院或原告經常居住地法院
管轄。4、提交的材料問題。訴訟
離婚,原告需提供
起訴狀、婚姻關系證明、身份證、財產清單、證據等材料。需要注意,夫妻
起訴離婚的條件與協議
離婚要滿足的條件是不一樣的,其實針對不同的
離婚方式,在很多方面都是存在不同。而對于當事人而言,在選擇
離婚方式的時候需要考慮到自身的實際情況,恰當的
離婚方式才能幫助自己順利的解除婚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