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必須先進行調解,然后才能開庭。同時
離婚的途徑有兩種,其一是民政部門的協議
離婚,其二是通過訴訟而
離婚。但是協議
離婚可能會由于種種原因而陷入僵局。對于訴訟
離婚的,符合
起訴條件的,當事人就可以向法院
起訴,可是這訴訟
離婚多久立案?我們將在這里為您詳細解答這一問題:
(一)對于第一次
離婚的,符合立案條件的馬上立案
起訴條件:
① 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
② 有明確的被告;
③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于受訴人民法院
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
管轄。即要求
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
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起訴。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
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離婚案件
起訴時,
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② 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③?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
起訴狀時,對符合法定條件的
起訴,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
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
起訴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七日內做出決定是否立案登記
(二)法院判決不準
離婚,第二次
起訴離婚的立案時間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7項規定,判決不準
離婚和調解和好的
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
起訴的,不予受理。
適用此項規定時,應當注意兩個問題:
(1)此項限制僅針對原
離婚訴訟的原告。對于原
離婚訴訟的被告,則不受此限。因此,原
離婚訴訟的被告在6個月內作為原告提出
離婚訴訟的,即使沒有新情況、新理由,人民法院亦立案。
(2)原告在判決不準
離婚或者調解和好后6個月內不得提出
離婚訴訟,其限制條件是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即與原
離婚訴訟所支持
離婚請求的事實、理由沒有變化或者沒有本質變化的情況下才加限制。如果出現諸如說明感情確已破裂的新情況、新理由,也可在6個月內提
起訴訟,人民法院審查后確屬新情況、新理由的,應當依法受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一般訴訟
離婚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同時若第一次申訴被判不離的話,半年之后還可以重新
起訴,而且一般情況下應當判離。關于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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