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與集資詐騙的區別有哪些?
在商務合作時,都可能遇到
合同詐騙的情況;而集資詐騙則多發于一般人。那么,有人就會問了,
合同詐騙與集資詐騙的區別是什么?關于這個問題我們為你整理了關于這問題的詳細資料,如果你想知道關于集資詐騙和
合同詐騙具體有哪些不同方面,就請跟著我們一起往下看吧。
合同詐騙與集資詐騙的區別有哪些?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其構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使用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一種手段。“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目的。即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據為己有,既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于非法集資的個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于本單位的控制之下。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
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該罪的構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經濟
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合同”主要是指經濟
合同。
2)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發徒工
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五種行為:
a、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
合同的。
b、以偽造、變造作廢的
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c、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
合同或者部分履行
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
合同的。
d、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e、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個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集資詐騙罪與
合同詐騙罪均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兩者的區別在于:
1、犯罪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的所有權。該犯罪行為不但嚴重侵害了社會公眾的利益,特別是損害了投資者的切身利益,而且擾亂了國家的金融秩序,直接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后者侵犯的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和市場秩序,該犯罪行為在侵害他人財產權益的同時,也侵害了經濟
合同管理秩序,擾亂的是我國市場經濟秩序。
2、犯罪的對象不同:前者是行為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其侵害的對象是不特定的群體,嚴重侵害了社會公眾的利益,特別是損害了投資者的切身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
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
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
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
合同或者部分履行
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
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以上就是我們為您總結的關于
合同詐騙與集資詐騙的區別的相關知識,希望在文中有關介紹可以幫助到您。總而言之,集資詐騙是在集資時利用詐騙手段騙取金額較大時的行為,而
合同詐騙則是通過簽訂、履行
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如果你還有疑問和不明白的地方,歡迎在本網站進行相關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