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法》中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進行了規定,但很多勞動者對其相關的規定產生了錯誤的理解,那么,兩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后沒讓再簽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違法嗎?以下的我們將進行詳細說明,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兩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后沒讓再簽違法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要件有四點:1、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勞動者必須在同一單位連續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這是大前提;2、勞動者沒有《勞動
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即沒有出現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
合同的法定情形;3、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必須是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達成一致,這也是法定條件之一。僅僅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一方存在續簽勞動
合同的意愿,不能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4、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即如果具備了前三個條件,且勞動者已經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要求的,用人單位必須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因此,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達成一致,用人單位決定不繼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那么也并不違法。二、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
合同,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簽訂的勞動
合同只有起始期限沒有終止期限。而根據該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可以把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簽訂分為協商訂立、強制訂立和推定訂立三種情形。1、協商訂立:《勞動
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經過平等協商對勞動
合同期限做出約定,雙方同意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2、強制訂立:《勞動
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
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
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
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
合同的。根據該規定,符合上述三種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
合同,不能訂立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只能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簽訂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選擇權在勞動者,用人單位沒有選擇權。3、推定訂立:《勞動
合同法》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即在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簽訂勞動
合同達到法律規定的期限,推定雙方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相關規定。總之,在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后,也需要雙方協商一致才能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并非用人單位必須簽訂。若您有相關法律問題,可咨詢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