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是什么?現在很多農村的農民都不再務農,而是選擇到城里打工。如果不打算住以前的房子的話,可以將其轉讓,其中宅基地使用權也一并轉讓出去。雙方會簽署一份土地使用權轉讓
合同,當不具備轉讓條件而簽署
合同的話,轉讓
合同是無效的。那么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是什么?下面請看我們給出的回答。
一、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是什么?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4、轉讓行為征得集體組織同意;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并轉讓。
二、如何認定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
合同有效?
如果受讓方也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過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則應當認定買賣行為有效。因為根據《憲法》第十條,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其所有權屬于集體,而農民作為經濟組織的成員,対于宅基地擁有的是用益物權,即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其處分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根據《
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
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
合同有效。所以,如果事后經過農村集體組織同意,應當認定
合同有效。反之,則應認定其
合同無效。也就是說,對于此種情況,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意,以及進行登記是轉讓有效的前提。
三、哪些情況農村宅基地轉讓無效?
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1、城鎮居民購買;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準;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四、農村土地使用權如何登記?
農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請經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自收到批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由于住宅轉讓、繼承等原因造成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換發《集體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被收回的,當事人應當自接到縣(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進行注銷登記,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的《集體土地使用證》。綜上所述,宅基地是農民重要的物質基礎,隨著農村土地市場的改革,宅基地使用權允許轉讓,但是必須符合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才行。這些條件包括轉讓對象必須是同集體成員,轉讓過程合法,必須征地村委會同意等。其中在同集體范圍內轉讓是最主要的條件之一,如果農民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城鎮居民,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