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離婚的時候其實也是可能出現調解的情況,而訴訟
離婚中的調解屬于必經程序,但除此之外還可以在訴訟外進行調解。那對于
離婚夫妻來講要是選擇
離婚訴訟外調解的話,一般會有什么后果呢?我們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選擇
離婚訴訟外調解有什么后果
訴訟外調解,也稱訴前調解、行政調解,是指對夫妻一方要求
離婚的,可以先經有關部門進行調解。這里的有關部門,是指法院以外的有關部門,包括當事人所在單位、婦聯、基層調解組織和行政主管部門。
訴訟外調解一般有三種結果:
(1)雙方和好,繼續生活;
(2)經過調解,雙方達成
離婚協議,當事人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
離婚登記手續;
(3)調解無效,雙方未能就
離婚及相關問題達成協議,要求
離婚的一方應向人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
二、法院該如何進行
離婚調解?
人民法院針對
離婚案件的不同性質,將采取不同的調解步驟:
1、一般
離婚案件。是指審判人員在調解開始和結束時,均認為原、被告符合或不符合
離婚的法定條件,審判人員只做和好調解或
離婚調解的
離婚案件。對于一般的
離婚案件,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工作分為三個階段:
(1)調解動員階段。即審判人員向雙方當事人講解有關的法律規定,針對當事人的認識水平和當事人態度進行教育疏導,動員雙方通過協商解決糾紛。
(2)協商調停階段。雙方當事人交換意見,審判人員或協助調解的人員居間調停。考試用書
(3)調解結束階段。當事人就
離婚或不
離婚達成協議(達成
離婚協議的還必須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義務的分擔問題等方面同時達成協議),審判人員將協議的內容如實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認可后簽字蓋章,調解即告成立。在調解未能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審判人員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一是如果是開庭調解不成的,審判人員在宣布調解結束的同時,應當告知人下次調解的時間或下次審判的時間。二是如果是開庭審判中經調解仍達不成協議的,審判人員則可以宣布調解結束,直接理入下一個審判階段,審判人員還可以當庭宣判,或者是告知當事人宣判的具體時間。
2、復雜
離婚案件。復雜的
離婚案件,是指審判人員在調解前對原、被告是否符合法定
離婚條件難于一時作出判斷的案件。對這種
離婚案件的調解分為:
(1)進行以夫妻和好為內容的調解。如果經過調解動員、協商調停兩個階段后,當事人雙方仍不能調解和好,并且審判人員在以夫妻和好為內容的調解過程中,發現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符合法定的
離婚標準,應當準予
離婚。
(2)審判人員接下來應開始進行以
離婚為內容的調解,再重新按調解動員、協商調停。結束調解的步驟依次進行。
這并不是夫妻
離婚的必經程序,因此不是一定要選擇
離婚訴訟外調解的。但要是夫妻一方依法向法院提起了
離婚訴訟的,這種情況下就必須要由法院進行調解才行,而一般調解無效的,才會依法做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