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共同
房產贈與子女,
離婚后可以撤銷嗎?有的夫妻為避免日后因為財產問題產生糾紛,雙方就在婚內約定,將共同所有的
房產贈與給子女,但對于這樣的情況,日后要是夫妻
離婚的話,就有可能出現反悔的情況。那此時約定共同
房產贈與子女,
離婚后可以撤銷嗎?我們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一、約定共同
房產贈與子女,
離婚后可以撤銷嗎?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有關規定,在
離婚協議中約定贈與房屋,并對包括財產分割達成了協議的,除非能夠舉證證明雙方在訂立
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就該財產分割協議請求法院變更或撤銷,否則雙方
離婚時所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對全部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雙方將共同房屋贈與子女,雙方對房屋是共同共有關系,贈與也是共同贈與,任何一方單方都無權撤銷贈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規定,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
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二、哪些情況可以不履行贈與?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時,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也就是說,在贈與
合同訂立后或者贈與人已經部分履行贈與義務后,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贈與人可以不再履行贈與
合同約定的贈與義務或者不再履行贈與
合同約定的但尚未履行的部分贈與義務。贈與人不再履行贈與義務,應當符合下列法定條件:1、經濟狀況顯著惡化,是發生在贈與
合同成立之后,而不是成立之前。如果自身的經濟狀況本已十分不好,仍向他人表示贈與意思,實際上其贈與的意思表示多無誠意,贈與
合同也無履行基礎。2、經濟狀況顯著惡化,致使嚴重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或者使個人的家庭生活發生困難,不能維持自己的正常生計,不能履行扶養義務等。符合上述條件的,不論贈與
合同以何種方式訂立,不論贈與的目的性質如何,贈與人可以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贈與義務。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
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
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
房產,在進行處分的時候需要經過雙方的同意才行,因此要是在婚內雙方約定共同
房產贈與給子女的話,那日后即使要撤銷,也必須是雙方共同做出撤銷才行,而一方想要反悔撤銷,這顯然是不行的,也是不會發生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