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關鍵,對于外貿公司來說,簽訂購銷
合同還是代理
合同,其帶來的后果是完全不同的,不可掉以輕心。在外商先開信用證或先付款的情況下,外貿公司通常對與工廠簽訂購銷
合同還是代理
合同的區別重視不夠,認為貨款已收到或預期能收到,不再有風險。但實際上,外商雖已支付貨款或開出信用證,仍有可能因質量問題、貨期問題等提出索賠、退貨。如外貿公司與工廠簽訂的是代理
合同,則這些風險都由工廠承擔;如簽訂的是購銷
合同,則在貨物已出口的情況下,要向工廠索賠會有相當的困難。因此,對代理性質的業務,外貿公司應與工廠簽訂代理協議,以免不必要地加重自己的責任。
在存在三角甚至多角關系的情況下,外貿公司一定要對各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有清醒的認識,不可隨便按委托人的要求簽署
合同或其他文件。在這種情況下,最好在與中間商簽訂的《代理協議》中,明確外貿公司與其指定工廠簽訂的《購銷
合同》是代理協議的附件,其
合同的權利義務由中間商承受。同時在與工廠簽訂《購銷
合同》中也作同樣的約定,明確其系《代理協議》的附件,從而使外貿公司無須直接對工廠承擔責任。
目前不少代理業務屬“結匯”性質,外貿公司基本上是“代而不理”,其任務僅是提供單證、收匯結匯,所收取的費用較微薄。嚴格地講,這不是一種代理而是出借經營資格。這種做法原外經貿部曾嚴令制止,但由于存在市場需求,這種做法在外貿行業依然普遍存在。但既然是代理,就存在代理的職責問題。根據法律規定,代理人因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代理人賠償。
因此,外貿公司有可能會因其“代而不理”的行為付出沉重的代價。在結匯業務中,外貿公司應盡可能幫助委托人順利地履行
合同。如付款條件為信用證,應謹慎審查信用證,如發現信用證要求的單據不合理,應要求外商修改,如外商不肯修改,應將風險向委托人說明,由委托人決定是否接受。雖然這樣做增加了外貿公司工作量,但提高了履約可行性,反過來也保障了外貿公司的利益,同時也可使委托人認識到外貿公司的作用決不僅僅是結匯的工具,有助于外貿公司拓展真正的代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