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父親在孩子尚未出生之前就去世的話,此時母親正懷孩子的,那該孩子就會成為遺腹子。通常此時對父親的
遺產進行分割的時候,需要給胎兒保留相應的繼承分割,然后根據之后其出生的情況進行處理。究竟日后保留的胎兒繼承份額該怎么處理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什么是胎兒繼承份額的保留
胎兒繼承份額的保留,是指在分割
遺產時,如果有胎兒(該胎兒出生后應屬于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范圍)的,應當為胎兒保留繼承份額。在我國,胎兒尚不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故胎兒也不具有繼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胎兒尚未出生,自然不能依法享有包括繼承權在內的民事權利。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各國都強調在分割
遺產時應考慮對胎兒進行特殊保護。如我國《繼承法》第28條規定:“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需要指出的是,該份額原則上應按法定繼承的
遺產分配原則確定,如果是多胞胎的(已經經過醫學方式確定),則應按胎兒的數量保留繼承份額。另外,《繼承法意見》第四十五條規定:“應當為胎兒保留的
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
遺產中扣回。”這主要針對
遺產分割時不知道有胎兒的情況,繼承人當時不知道法律規定應為胎兒保留份額等情況。
二、保留的胎兒繼承份額應如何處理
對胎兒保留份額的處理,依胎兒出生時是死體還是活體而不同:(1)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可由其母親代為保管。(2)如果胎兒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但應由該死嬰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處理。(3)如果胎兒出生時即為死胎,則該保留的份額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再分割。十月懷胎過程是比較漫長的,而在這個期間要是父親出了意外不幸過世的話,在實際分割其
遺產的時候,必須要為胎兒保留相應到的繼承份額,不能剝奪胎兒的繼承權利。至于保留的胎兒繼承份額,一般是在胎兒降生之后,根據實際的情況作出處理。要是健康出生了的話,則就有其來繼承保留的
遺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