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罪與非法行醫罪有什么區別關于
醫療方面的犯罪,相信您聽的最多的也就是
醫療事故罪與非法行醫罪了吧。雖然他們確實屬于
醫療方面的犯罪,但在很多地方都是存在不同之處的,不過也有一些人會將這二者弄混淆。下面我們就來為您區分一下
醫療事故罪與非法行醫罪。一、
醫療事故罪與非法行醫罪有什么區別非法行醫罪與
醫療事故罪都屬于危害公共衛生方面的犯罪,二者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后果,因此存在很多相同之處。它們的區別主要在于:(1)客觀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
醫療管理的、法規的規定,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后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醫務人員在合法的診療護理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2)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不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而后者的主體是已經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醫務人員。(3)主觀方面不同。前者對行為人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態度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但對于違反
醫療管理制度的行為,則是。后者對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只能是過失。二、
醫療事故罪的立案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
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五十六條 [
醫療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嚴重不負責任":(一)擅離職守的;(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
醫療救治的;(三)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試驗性
醫療的;(四)嚴重違反查對、復核制度的;(五)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
醫療器械的;(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范、常規的;(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本條規定的"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重傷、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后果。我們總結了一下主要是在三個方面,包括主體、客觀方面以及主觀方面,但還需要注意《刑法》中關于這兩個罪名規定的具體
量刑標準其實也是不一樣的。同時這兩個犯罪的立案標準也規定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