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刑事案件來講,一般是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在偵查結束之后提交給人民檢察院,由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后決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而此時也是有可能作出不
起訴決定的,那對于交通肇事罪而言,法律中規定的交通肇事罪不
起訴條件都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交通肇事罪不
起訴條件都有哪些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
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二、交通肇事被判刑還需要賠償嗎
交通肇事被判處刑罰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不僅侵害了自然人的人身財產權益,也是對國家公共管理制度的破壞,因此刑事處罰和民事賠償是兩個法律領域的問題,相互不能替代和免除。但是,交通肇事以后是否積極履行賠償義務,將作為刑事悔罪的重要表現和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重要情節。因此,交通肇事以后,當事人應當積極賠償死傷者及其家屬的經濟損失,盡可能減少事故造成的影響,盡量獲得死傷者及其家屬的諒解,對于定罪
量刑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對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其實并不是一定就會被提起公訴,此時人民檢察院會對公安機關偵查結束的刑事案件依法作出審查,要是不滿足
起訴條件的話,自然此時就會作出不
起訴的決定。具體交通肇事罪不
起訴條件內容,上文已經做出了介紹,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