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要是懷孕的話,那這段時間肯定是受到諸多保護的,不僅在工作上單位要給予其一定期限的產假,在婚姻關系中,法律也是給予了相應保護的。那通常在妻子懷孕后丈夫可以提出
離婚嗎?現實中,有不少丈夫會在妻子懷孕的時候
離婚,這究竟是否是法律所允許的?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妻子懷孕后丈夫可以提出
離婚嗎
(一)男方不得提
離婚的情形
1、女方在懷孕期間;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內;
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
當然這個限制不是絕對的,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
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
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確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認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體的“確有必要受理男方
離婚請求的”,可以參看審判實踐,具體審判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而定。
無論哪一方提出的
離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調解和好,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
起訴的;
2、原告自動撤訴,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
起訴的;3、按撤訴處理的
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
起訴的。
(二)軍人配偶提起
離婚的情形
同時,現役軍人作為普通公民,其
離婚一樣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質,法律作出了另一個限制,即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
離婚,須得軍人同意,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二、
離婚案件可以申請
再審嗎?
1、對于已經生效的準予
離婚的判決,不能申請
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
再審”,這是針對婚姻關系而言的。
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只要發生法律效力,基于夫妻關系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隨之消失。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
再審。
2、當事人可以就
離婚案件中已涉及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
再審。
涉及已分割的財產,符合
再審條件的,可以
再審。
涉及未分割的財產的,應告知當事人另行
起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就
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
再審的,如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人民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
再審條件的,應立案審理;如涉及判決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告知當事人另行
起訴。
3、關于子女
撫養權的爭議也可以申請
再審。
離婚案件的審理涉及是否準予
離婚、子女的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原則上應一并予以解決。
依照處理財產分割的問題的精神,在
離婚案件中,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處理子女的撫養問題而法院作出的判決或調解遺漏處理的,可比照上述規定,告知當事人另行
起訴。
在妻子懷孕期間,其實丈夫可以提出
離婚,不過此時的
離婚除非是特殊的情形,否則法院也是不會準予夫妻
離婚的。不過要是雙方協議
離婚或者由妻子一方提出
離婚的話,那其實最終
離婚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請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