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婚姻法的
離婚條件有哪些
2021年《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婚姻法》同時廢止失效。
離婚條件:
1、協議
離婚
(1)協議
離婚的男女雙方須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協議
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須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3)協議
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須有
離婚的合意;
(4)協議
離婚時必須對子女的撫養教育作出恰當、合理的安排,并達成一致的協議;
(5)協議
離婚時必須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做出適當的處理;
(6)協議
離婚目的和動機必須合法。
2、訴訟
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
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
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
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
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
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
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
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
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
離婚。
二、自愿
離婚程序
男女雙方自愿
離婚,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和市轄區的民政部門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
其程序如下:
1、申請。男女雙方就自愿協議
離婚提出申請,申請雙方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離婚。
2、審查?;橐龅怯洐C關對
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對子女扶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議。
3、批準。對于符合雙方自愿
離婚條件的,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
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
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
離婚登記申請。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
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
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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