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是對于已經產生的結果不滿意,而向有關部門要求重新處理的過程。法院處理訴訟的時候,經常會受到判決一方的申訴,這是認為法院的判決存在了錯誤。要求重新處理的請求。但是具體概念還是相對復雜的。那么,刑事訴訟法申訴的概念是什么?下面,就讓我們帶領您了解下具體內容吧。
刑事訴訟法申訴的概念
審判監督程序中的申訴,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處理的一種請求。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
執行。由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與案件的結局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法律賦予了他們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371條規定,案外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侵害其合法權益,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處理。申訴可以委托律師代為進行。
審判監督程序中的申訴不同于
上訴。兩者的主要區別有:
1、對象不同。申訴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
上訴的對象是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2、主體范圍不同。申訴的主體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上訴的主體是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辯護人及近親屬。3、受理的機關不同。受理申訴的機關既包括原審人民法院及其上級人民法院,也包括與上述各級人民法院對應的人民檢察院;而受理
上訴的機關只能是原審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級人民法院。4、期限不同。對于申訴,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期限,但《若干意見》規定了申訴的期限,一般為刑罰
執行完畢2年內,請參見下面有關申訴受理的內容;而對于
上訴,法律規定了期限,即對判決、裁定提起
上訴的期限分別是10日和5日。5、后果不同。申訴只是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一種材料來源,不能停止生效判決、裁定的
執行;而
上訴必然引起第二審程序,導致一審判決、裁定不能生效。
以上就是我們整理的關于刑事訴訟法申訴的概念的具體解答了。刑事訴訟法中是允許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律師、近親戚等對于判決結果進行申訴的,申訴的具體概念詳見于文內的論述。另外,要注意申訴不同于
上訴的,兩者存在了多方面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