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法條有哪些規定?民事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法條有哪些規定當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時,公民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特殊情況下,由于無事實根據、超過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等原因,公民的訴訟請求有可能會被人民法院駁回。在民事案件中,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法條有如下的規定。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法條:由于法律對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沒有明文規定,因此,在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中應引用什么法律條文,讓審判人員無所適從。我們認為,由予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況不同,所適用的法律條文也就不同,應區分不同情況分別對待。(1)對因無事實根據而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民法通則中根本沒有這些規定。同時《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言外之意,如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提供不出足夠的證據或經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仍不能夠取得足夠證據證明其主張的,原告之訴就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因此,對于無事實根據而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在判決中引用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2)關于因超過訴訟請求而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民訴法意見》第一百五十三條有規定,199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于法律所作的立法解釋,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具體適用法律的司法解釋,各級人民法院必須遵照
執行,并可在法律文書中引用”。因此,對于因超過訴訟時效而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在判決中直接引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有關規定訴訟時效的條款和《民訴法意見》第一百五十三條即可。(3)因無法律依據而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在訴訟請求中要求被告承擔的民事責任,超過被告依照法律規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對超過部分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的,在判決書中應直接引用民法通則中有關規定被告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的條款。在判決被告承擔某種民事責任的同時,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對于被告依法承擔某種民事責任,但原告在訴訟請求中卻要求被告承擔其它責任,應予駁回的,在判決書中應引用民法通則有關規定被告應當承擔何種民事責任的條款。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民事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法條主要有以上幾種。在具體民事案件
執行中,一方面,執法人員可依照上述法條來裁決案件是否可判決駁回訴訟;另一方面,公民在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的時候,需針對個人情況做出判斷,避免訴求出現在駁回訴訟請求規定的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