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改制遺留問題法院受理嗎,企業改制有哪些問題?在我國可以說法院是解決問題的最后一個途徑,所以對于法院受理的案件的范圍也被很多的人進行了無限的放大,其實在我國法院并不會受理所有的案件,對于一些法律中明確規定的案件,法院是不會進行受理的,那么企業改制遺留問題法院受理嗎,企業改制有哪些問題?一、企業改制遺留問題法院受理嗎企業改制過程中,涉及的合作化運動中的歷史遺留問題,例如老股金退還、與遺留問題密切聯系的資產量化等,都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應由政府部門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作化運動中的遺留問題不應由人民法院作為民事案件受理的復函》明確:“.合作化運動中的遺留問題,應由政府部門處理,不屬人民法院主管范圍.”合作化運動是二十世紀五十年代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將生產資料私有制的個體農業經濟改造為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的農村合作經濟的過程。在合作化運動中,成員要繳納入社股金,而本案中的老股金退還,就是解決這一歷史遺留問題。另外,集體經濟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依據相關文件,要進行老股金退還、資產量化、股份合作制改造試點三步,而李鳳英、北京市玉淵潭經濟合作社、北京市海淀區玉淵潭農工商總公司股東權糾紛案中進行了兩步即老股金退還、資產量化,股份合作制改造并未正式開始。李鳳英所爭議的集體改制財產、社員代表大會決議無效、確認個人股份都是與老股金退還和資產量化相關,屬于歷史遺留問題,依法不應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而應由政府部門處理。二、企業改制有哪些問題廠辦大集體、殼企業、三供一業等歷史遺留問題,是國企改革不徹底的產物,如果不及時給予關注并妥善處理,將給嚴重影響國資國企改革進程,甚至激化社會矛盾。應在分析國企改革歷史遺留問題難以解決的歷史和現實原因基礎上,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方案。一是改革頂層設計關注效率而忽視社會公平。如東北地區的政策指出,通過制度創新、體制創新和機制創新,使廠辦大集體與主辦國有企業徹底分離,成為產權清晰、自負盈虧的法人實體和市場主體,切實減輕主辦國有企業負擔,為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創造條件。在試點的基礎上,爭取用3年左右的時間,妥善解決東北地區廠辦大集體問題,并適時在全國推開。二是國企改革快速推進而導致改革成本高企。以國有企業最為集中的東三省為例,經過近10年的改革,地方國有企業無論其規模還是數量都顯著減少,其在當地經濟中的作用已明顯下降。以前依賴于主辦國有企業的廠辦大集體,絕大部分因缺乏競爭力而被淘汰出局,成為無主辦企業、無資產和無經營活動的“三無企業”,這些企業因拖欠職工工資、工傷
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等內債而無法破產,由此將企業轉嫁給主辦的國有企業。東三省在改革攻堅中,廠辦大集體企業數量多,涉及上百萬人的社會保障問題,“三無企業”及其相關問題的解決,給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帶來很大的壓力。企業改制是不少人都比較的關心的一個問題,而且隨著企業改制的完成,不少由于企業改制而導致的問題也同樣在不斷的出現,所以不少人會問這樣的問題,那就是企業改制遺留問題法院受理嗎,其實在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于這個問題做出了相應的解釋,那就是法院不受理此類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