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身邊會經常發生違法犯罪事件,犯罪的后果是很嚴重的,犯罪者的行為觸及到刑事訴訟法,會被判處罰款、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公安機關在偵辦刑事案件的時候,也需要使用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的落實有助于社會的安定,那么,刑訴法第65條是什么,扣押的規定有哪些?請看下文。
一、刑訴法第65條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
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
執行。
二、刑訴法之扣押
1、刑訴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2、刑訴法第一百四十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3、刑訴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4、刑訴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
股票、
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
股票、
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5、刑訴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
股票、
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三、物證、書證的扣押
1、扣押物證、書證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偵查人員可以在勘驗、檢查和搜查中進行,也可以單獨進行,則應持有偵查機關的證明文件。2、扣押的物證、書證范圍僅限于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隨意扣押。如果發現是違禁品,無論是否與本案有關,都應先行扣押,然后交有關部門處理。凡應當扣押的物品、文件,持有人拒絕交出或者抗拒的,可以強行扣押。
取保候審不等同于無罪釋放,申請
取保候審需要一定量的保證金,且被
取保候審的人需要定期去當地公安局報道。還有,民警在查案的時候經常要扣押與案件有關的東西,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對扣押的物品需要開具扣押物品清單,并由有關人員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