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1月1日修訂)
一、責任范圍 本
保險負責賠償: ?。ㄒ唬┲苯佑捎趹?zhàn)爭、類似戰(zhàn)爭行為和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或海盜行為所致的損失?! 。ǘ┯捎谏鲜觯ㄒ唬┛钜鸬牟东@、
拘留、扣留、禁止、扣押所造成的損失?! 。ㄈ└鞣N常規(guī)武器,包括水雷、魚雷、炸彈所致的損失?! 。ㄋ模┍緱l款責任范圍引起的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二、除外責任 本
保險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 ?。ㄒ唬┯捎跀硨π袨槭褂迷踊驘岷酥圃斓奈淦魉碌膿p失和費用。 ?。ǘ└鶕?jù)執(zhí)政者、當權(quán)者、或其他武裝集團的扣押、
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喪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賠。
三、責任起迄 (一)本
保險責任自被
保險貨物裝上
保險單所載起運港的海輪或駁船時開始,到卸離
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港的海輪或駁船時為止。如果被
保險貨物不卸離海輪或駁船,本
保險責任最長期限以海輪到達目的港的當日午夜起算滿十五天為限,海輪到達上述目的港是指海輪在該港區(qū)內(nèi)一個泊位或地點拋錨、停泊或系纜,如果沒有這種泊位或地點,則指海輪在原卸貨港或地點或附近第一次拋錨、停泊或系纜?! 。ǘ┤缭谥型靖坜D(zhuǎn)船,不論貨物在當?shù)匦遁d與否,
保險責任以海輪到達該港或卸貨地點的當日午夜起算滿十五天為止,俟再裝上續(xù)運海輪時恢復有效。 ?。ㄈ┤邕\輸契約在
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以外的地點終止時,該地即視為本
保險目的地,仍照前述(一)款的規(guī)定終止責任,如需運往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時,在被
保險人于續(xù)運前通知
保險人并加繳
保險費的情況下,可自裝上續(xù)運的海輪時重新有效。 ?。ㄋ模┤邕\輸發(fā)生繞道,改變航程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權(quán)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改變,在被
保險人及時將獲知情況通知
保險人,在必要時加繳
保險費的情況下,本
保險仍繼續(xù)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