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縱走私罪的主體是誰?
近年來,走私犯罪日益猖獗,這種嚴重的經(jīng)濟犯罪會破壞市場經(jīng)濟秩序。而在公安機關查獲的走私案件中,有不少案件涉及到了海關人員。他們徇私枉法罪、給犯罪嫌疑人走私提供便利。在我國刑法中,有一條是放縱走私罪。那么,放縱走私罪的主體是誰?我們通過我們的這篇文章了解下。
一、放縱走私罪的主體是誰?
走私犯罪涉及面越來越廣。走私犯罪涉及單位,人員越來越廣,共同犯罪呈上升趨勢;走私犯罪涉及地域越來越廣,內(nèi)地走私趨于嚴重;走私物品的種類越來越廣,幾乎囊括了生產(chǎn)資料﹑生活資料﹑文化產(chǎn)品﹑文物﹑毒品等各個種類,且隨市場的變化而變化。放縱走私罪(刑法第411條),是指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法律規(guī)定,明知是走私行為而予以放縱,使之不受查究,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海關工作人員。
二、放縱走私罪的特征有哪些?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海關法及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其海關緝私的正常管理和工作秩序。2、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以下形態(tài):(1)放縱走私犯罪的;(2)因放縱走私致使國家應收稅額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3)放縱走私行為3起次以上的;(4)放縱走私行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情節(jié)的;(5)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3、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行為人必須具備海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其他人不具備本罪主體的資格。4、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會給國家造成嚴重損失而仍然為之,并希望這種結果發(fā)生的故意行為。
三、放縱走私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的行為只有在情節(jié)嚴重時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jié)嚴重,是指:多次放縱走私;放縱多名走私行為人;放縱走私犯罪分子;放縱走私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jù)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的規(guī)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放縱走私犯罪的;2、因放縱走私致使國家應收稅額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3、3次以上放縱走私行為或者一次放縱3起以上走私行為的;4、因收受賄賂而放縱走私的。由此可見,放縱走私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而海關人員是實施這種犯罪的具體人群。因此,放縱走私罪的主體是海關工作人員。公安機關按照放縱走私罪立案時,會重點從海關人員的客觀表現(xiàn)入手,如果其放縱行為達三次以上、造成國家關稅損失十萬元以上,或者有其它嚴重情節(jié)的,會被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