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
醫療糾紛賠償標準是什么?
在我國,作為南天門的廣東省可謂是
醫療資源之中心,接診量數不勝數。
醫療附著著醫患關系,而一旦發生
醫療事故,醫患關系的處理就會變得非常復雜,由其是涉及到各種賠償項目。那么到底廣東
醫療糾紛賠償標準是什么呢,請待我們娓娓道來。
一、
醫療事故賠償項目有:
(一)一般
醫療事故賠償項目有:
1、
醫療費
2、營養費
3、住院伙食補助費
4、護理費
5、誤工費
6、被扶養人生活費
7、交通費
8、住宿費及伙食費
9、精神損害撫慰金
10、殘疾用具費
(二)、
醫療事故致死的賠償項目還有:
1、喪葬費
2、死亡賠償金
3、其他,如辦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
二、
醫療糾紛賠償標準:
(一)
醫療費:按照
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
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
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
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
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
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
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
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
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
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
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
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
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其實這套
醫療糾紛標準不僅僅適用于廣東省的
醫療糾紛處理,它同樣適用于我國其他各省的
醫療糾紛問題。另外。賠償過程涉及各種資料的準備、驗證以及審核,所以在申請賠償前一定要做足充分的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