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中規定,要是
起訴離婚的話,那法院原則上需要在3個月內對案件進行審結,作為當事人在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的情形,也是可以提起
上訴的。不過這些都要求最開始要啟動
離婚訴訟程序才行,這個過程中少不了需要當事人提供一定的證件,那到底訴訟
離婚需要的證件包括哪些?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一方
起訴離婚要哪些材料之——必備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核完即歸還原告。(2)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5)如果是第二次
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二、一方
起訴離婚要哪些材料之——其他材料
(1)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自由戀愛、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再婚、復婚等的證明材料。(2)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
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
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如有賭博、吸毒等惡習或被判處長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法院判決等材料。(3)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分居協議等材料;曾經
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雙方家庭之間有過激烈沖突的,提供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材料等。(4)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雙方收入、存款、
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完稅證明,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5)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6)需要經濟補償的,提供財產約定書、一方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證詞和錄音材料等。(7)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
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的證據材料。但就上述需要的證件材料來看,并不是在每一起
離婚案件中都是需要的,因此當事人要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來準備材料才行。當然,打
離婚官司,如果有必要的話也是可以聘請專業的
離婚律師來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的。